本报讯(李争艳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任明超)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系统设计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的基本规则,探索新的办学模式。
《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者校区,举办主体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学学科类别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4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办学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办学声誉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具有理工农医类方面的学科优势,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就业质量和良好的业内评价。
根据《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之外的新探索,与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相比,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此外,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
办学机构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到海南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高端人才15%的个人所得税上限;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外籍教师及工作人员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海南按照现有政策,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引进及其子女配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
《规定》还强调,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办学机构要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