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伊始,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推出这部全国全军性人才条例,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人才强军战略的运筹谋划,对文职人员制度创新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广大文职人员奋进新征程的殷切期望。贯彻落实《条例》及其配套措施,巩固发展文职人员制度、建强文职人员队伍、打造更具优势的军事职业成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
建立和发展文职人员制度是国家和军队的共同要求。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条例》,标志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高度重视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将其作为推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加强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7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修订的《条例》,为新时代建设高素质新型文职人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2018年8月,全军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连续考招6年来,文职人员逐步发展成为广大青年入伍参军、考公、考编之外的一项新兴职业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随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不断完善,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文职人员在军队教学科研、卫勤保障、国防动员等岗位上担当重任,在训练演习、作战支援、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中作用凸显,特别是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亚丁湾护航、援外医疗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交出了一份份过硬答卷。
强化配套政策 明确身份定位
2017年修订的《条例》为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随后的实践中相继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助力文职人员队伍建设。5年多来,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制约人才成长发展、限制科学管理、束缚军地协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成为建强建优文职人员队伍中的卡点和瓶颈。
致力于解决以上问题,完善文职人员的政策制度,今年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有《条例》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并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新修订的《条例》共十三章七十六条,配套政策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暂行规定》《从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军队文职人员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任用暂行规定》《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规定》等围绕特定领域、特定问题进行系统补充和规定说明。
新修订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破除制度障碍,重点完善招录引进、职业发展、激励保障、退休管理、军地协调等方面政策,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清晰透明的职业发展机制、适度从优的待遇保障机制、宽严相济的教育管理机制、职责明确的军地协作机制。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制度链条、厚植制度优势,科学规范文职人员职责和力量运用,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社会认可度,提升文职人员管理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着力提高备战打仗人才供给能力,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人才竞争优势、强军胜战优势,积极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军队文职人员制度体系。
身份定位是文职人员制度的基本问题。科学定位军队文职人员的社会身份和军内身份,对于完善文职人员制度、解决队伍建设中的矛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修订的《条例》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逐步表现出了身份属性和岗位特征不够清晰的问题,一些文职人员自我认同感不高、归属感不强。
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持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明确文职人员的非服兵役人员属性,区别于军队编制岗位的现役、预备役人员;明确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专业技能类三类;明确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规定,明晰了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特征,为分类管理、精准编配、合理使用提供法理依据。特别是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标定为党的干部,有力提升文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层面政治地位。
清晰职责任务 服务备战打仗
随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的不断开展,大量文职人员充实到了军队多个岗位,起到了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效益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文职人员和现役军人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一些文职人员姓军为战使命意识不强,一些单位在文职人员编配和使用方面不规范、不科学、不高效。
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设“职责”条款,将原《条例》义务条款中承担应急应战任务内容调整到职责条款,明确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细化明确为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这些规定确定了文职人员服务支撑备战打仗的“军事”属性,同时界定了文职人员区别于现役军人的职责任务,主要是承担支援保障而非作战任务,更加突出文职人员的军事职业特性。
提升待遇保障 增强职业吸引力
国防和军队建设,既靠理想事业吸引人才,也要靠待遇保障留住人才。作为新兴的军事职业,须要着力构建形成相对于地方同类同等岗位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人才激励政策制度,才能够有效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文职人员队伍,才能够不断调动广大文职人员建功军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事业心。
《条例》借鉴国家有关单位人员待遇政策,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思路,进一步完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明确在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将薪酬与个人的能力、业绩、贡献挂钩;明确完善更加合理的住房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优化落户办理规定;明确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明确建立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投保制度,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建强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政策制度体系,吸引和激励文职人员更加主动积极、长期稳定地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优化职业发展 科学精细管理
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广阔的价值实现平台,是优秀人才在职业选择中的重要考虑。文职人员在军队有没有发展前途,有没有职业上升空间,能不能成为本领域本专业的拔尖人才,是很多青年选择文职人员职业时关心的问题,也是广大文职人员在军营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条例》对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培训考核、任用交流、教育管理、待遇保障、退出等职业发展机制进一步优化。在岗位管理上,明确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包含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等;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建立文职人员领导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细化级别管理办法,形成以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为主导、级别为调节补充的激励机制。
在招录聘用上,调整完善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制度,新建退役军人专项招录制度。在培训制度上,专门开辟“培训”一章,优化培训类型、拓宽培训渠道、允许学历升级。在考核规定上,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式、规范考核实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在任用上,明确文职人员任用领导职务的程序参照军官有关规定执行,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可相互改任;明确招录聘用前后在军地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予以互认;明确担任团级以上建制单位领导及其机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明确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可提前或者越级晋升等。
在交流上,明确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组织交流;明确军地单位可根据各自需求依照程序选调对方人员交流工作。在教育管理上,明确文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可到军外单位兼职。在退出机制上,规定文职人员退休后由各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协力做好有关工作。这些政策设计为文职人员的职业发展进行了全流程考量和系统性完善。
建立联合机制 确保政策落地
文职人员具有军地通用、军民兼用、军地一体的职业特点,文职人员制度更是与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关联度高、耦合性强,涉及军地多个部门,需要军地相关部门合力抓好跨军地政策贯彻落实。唯有军地联动、上下贯通、协调一致、各司其职、高效运转,才能推动文职人员制度行稳致远。
《条例》创新性提出在中央军委机关部门、省军区、军分区建立三级文职人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协调做好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培训交流、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医疗待遇、抚恤优待、落户随迁、退休管理、人事争议处理等跨军地工作,旨在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监督检查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充分释放本次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效益。
新的工作机制既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条例》精神的重要保障,对于文职人员队伍的高质量发展具有保驾护航作用。新的征程上,军地协力建强文职人员队伍,提升文职人员职业吸引力,让更多优秀学子、高科技人才、先进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加入到文职人员队伍中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更为坚强的人才支撑。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队政治工作研究院)
董俊林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