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网络平台上涌现出低价团购“大餐”热,这些“大餐”都有一个共同点——价格便宜,甚至出现了“100元7斤小龙虾”“1元吃甜品”“99元吃8个菜”之类的低价套餐。可问题也随之而来,消费者对于低价团购品质服务缩水、存在隐性消费门槛等投诉质疑频出;不少餐饮从业者则抱怨夸张的低价团购带来了恶性竞争。(《工人日报》7月11日)
低价团购本身并没有问题,薄利多销也是一些商家获得消费者青睐、赢得市场空间的常用手段。问题在于,对如今的一些低价团购“大餐”现象,恐怕还不能等闲视之。根据价格法,“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有“销售生鲜商品”“经营过期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等若干情形方能例外。从有关报道看,低价团购“大餐”价格极其夸张,以往低价套餐常见5折、6折,现在低至3折、两折乃至1折。当低价团购之风愈演愈烈,商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纷纷用这一招数来抢客,市场竞争秩序也会被严重扰乱,如此乱象,绝非社会和消费者之福。
在低价团购“大餐”的风潮之中,有的商家固然会咬牙支撑,即便赔了老本也要“卷”,有的则会暗中降低商品服务的质量。翻看媒体报道,有的消费者便反映,一些团购的“爆款”餐厅上菜慢、份量少、质量差,服务严重缩水,如此做法与公平交易的市场法则相距甚远,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不仅如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再看那些名不副实的低价团购“大餐”,有的消费者“冲着图片上的店面环境去的,去了之后发现完全不是图片上的店,而是另外一家店”,如此种种“挂羊头卖狗肉”之举,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实则坑蒙拐骗,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哪里还有一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低价团购“大餐”,并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把违反市场法则,触碰法律红线的不法经营之道,视为寻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介入,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依法严肃查处,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避免跳进不法商家布设的陷阱。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