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采取明示加入,后者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代表性广泛,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程序便捷,也体现了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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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证券纠纷案正进入“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选择和转换阶段。7月1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同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决定转换成立(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成特别代表人诉讼),A股将迎来第二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该案也是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之一。
“未来该起案件一旦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将会对保护泽达易盛案件受害的中小投资者权益起到关键作用。”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及律师、投服中心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程晓鸣介绍,在民事责任方面,结合投服中心发布的公告与当前诉讼进展情况,该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适格投资人都将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该原则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看门人”的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东兴证券此前公告称,其为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保荐机构“只荐不保”的现象或将得到遏制。
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今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投资者共同诉称:被告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2022年5月12日,泽达易盛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对泽达易盛及其相关人员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泽达易盛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违法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属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并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这家成立于2013年的企业,最早专注于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的信息化,曾被相关证券研究机构称为“中药智能制造龙头”。据证监会统计,2016年至2021年,泽达易盛累计虚增营收5.61亿元,虚增利润约3亿元。
“该案涉及到‘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换,即多数人以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一个原告的身份,针对同一个侵权行为,来提起诉讼获得法律诉讼的救济结果,即多对一或者多对多的模式,在海外称之为‘集团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专家委员会委员邓峰说,代表人(集团)诉讼在之前的学界研究中被呼吁多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在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领域施行,是一个难得的制度尝试。
邓峰提及的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十五条明确了证券侵权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该条第三款对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对此,程晓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即《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我国没有简单照搬有些国家“集团诉讼”的模式。
他分析说,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前者采取明示加入,这一安排符合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投资者、律师和法官集体诉讼实践经验缺乏的国情。而后者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模式,代表性广泛,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程序便捷,也体现了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黄江东看来,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的之一,除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震慑市场外,为受损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填补投资者损失亦是重要工作。
投资者保护更需专业服务
眼下,投服中心正就泽达易盛案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截止时间为7月26日24点。该案也是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之一。
“欺诈发行案件的出现会影响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质疑,尤其是股票发行注册制减少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实质干预后,适用注册制发行上市的公司的证券违规行为可能打击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信心,这将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在黄江东看来,注册制打开企业发行上市入水口的同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是维护“池水”清澈,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
“妥善处理好在试点注册制下出现的首批欺诈发行案件对于全面注册制平稳启航更具重要意义。”黄江东说。
实际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实施已有3年时间,新旧法的衔接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新证券法制度修订最大亮点之一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却仅有康美药业案一起案例。业内人士表示,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也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保护机构所能取得的集团诉讼中的‘代表权’优先,应当转换成为能力上、制度上的优先。”在邓峰看来,法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容易获得分散的、被假定为对法律、司法过程并没有那么熟悉的投资者,以及司法裁判者的信任。“但是这种规则上的信任,应当通过有效的司法过程的介入、参与,通过实际的、有效的‘代表’活动,来加以实际地实现,成为真正的信任。”
他说,之前的成功经验并不能替代本案乃至后续的案件,这种能力、专业性和值得信赖和信任的特性,应当成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始终关注的重点。
包括本案中的投服中心在内,目前共有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享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权利,还有一家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代表人诉讼对证券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以及投保机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黄江东认为,对于投保机构而言,其应当谨慎选择案件,重点关注违法事实清楚、案涉受损投资者众多、典型重大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在邓峰看来,即使专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面临着程序执行上的具体挑战。他说,透明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解释,是获得“被代表人”信任的根本途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站在投资者的集体利益基础之上,而不是自身作为一个法定机构,或是站在个别潜在股东的利益基础之上。”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