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接连发生安全事故。9月24日上午,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迪思坚果有限公司多名员工在维修清洗设备过程中昏迷,经抢救,3人死亡,2人送入ICU治疗。9月24日8时10分许,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山脚树煤矿井下发生皮带着火事故,造成16人死亡。
目前,两起事故的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之中。其中,国务院安委会已对山脚树煤矿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将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应急管理部负责人作出部署,要求指导督促各地举一反三,狠抓责任措施落实,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虽然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但两起事故在同一天发生,无疑再次给全社会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安全生产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必须“天天讲、时时讲”。应该看到,虽然近年来社会整体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所改善,但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比如,就在不久前的9月13日上午,四川省简阳市金简仁快速路跨沱江大桥项目塔吊顶升过程中发生垮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
尽管这些事故发生在不同领域,具体性质、原因也不尽相同,但都或多或少与相关环节安全生产责任的“空转”有关。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它提醒的就是,假如人们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预先防范事故征兆、事故苗头,预先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那么,安全事故就能够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而要实现这一点,绷紧安全生产意识之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就至关重要。
应该说,这方面有着太多前车之鉴。比如,今年8月,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对外公布。调查结果显示,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的双重失守,是两起事故共同的主要原因之一。9月18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其中明确强调,矿山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发挥每一名矿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企业,也要追究责任,激发企业主动查隐患的内生动力。《意见》建立了一套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工作机制,就是要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由此可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实现超前防范,及时把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是最大力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必要之举,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无论是个人,还是生产企业,抑或是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该剔除侥幸心理,依法依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把事故预防工作做实做足。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除了事后的反思、追责、补漏,更要强化源头治理,通过清晰而有力的全链条安全责任落实,实现全过程的风险防范,从而在源头上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