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法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胡仕浩表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
胡仕浩认为,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坚决防止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人士获得的财富,把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胡仕浩指出,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求极致的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公平感和获得感。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