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春艳 实习生 朱澹清)近年来,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为就业创业提供了新渠道。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也面临着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频发、数据权益保护难、知识产权侵权多、无序扩张引发垄断、电商平台治理难等新型法律问题。为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关于加强版权领域网络平台治理的调研》,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用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大涉平台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措施》从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数据权益、加强数据安全、平台反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电商平台治理、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相关措施。
《措施》提出要依法保护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涉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规范非法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等行为,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
近几年,平台企业之间因数据搬运、数据爬取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措施》为数据的确权、流动、挖掘、利用以及数据秩序的确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数据垄断”等资本无序扩张引发了大量平台垄断问题。“流量劫持”“不当滋扰”“恶意屏蔽”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为此,《措施》提出要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支持和引导涉平台经济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困扰平台企业的主要问题,《措施》从降低权利人证明责任,提高赔偿数额的角度提出要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平台经济领域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促进形成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