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意见》明确了3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规范预收费行为方面,《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意见》还强调,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在退费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