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经济社会的长远持续健康发展与人口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而稳定的人口生育率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因为适当的生育率有助于维持人口年龄结构动态平衡和劳动力新老交替,而青年人在创新意识、学习能力和适应重大技术变革等方面具有较大潜力。如果生育率过低、青年人口规模下降,不仅会引发劳动力短缺、年龄结构老化等一系列问题,还会制约社会整体的创新活力和创新潜能的发挥。
人口生育率下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纵观过往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史,人口生育率的下降趋势是与经济结构转型和家庭分工结构变化相伴而生的。进入工业经济时代,工业生产更加依赖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家庭对生育更多人口的愿望相对下降,因此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伴随人口生育率的下降。
经济增长带来的市场机会改变了家庭分工结构,促成了家庭生育决策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广大家庭带来了更多就业机会,导致在家庭劳动参与率方面,传统的“男高女低”分工模式被彻底改变,女性在家庭生育决策方面越来越占据主动。即使组建家庭有助于分担女性的生育成本,但是职业发展前景使得女性生育行为面临更大的机会成本,这进一步弱化了女性的生育动机。
生育率下降有其客观背景,但并不意味着政策没有发挥主动作用的空间。要看到,经济增长和收入水平提高并不必然导致生育率水平下降,理论上可以将生育率维持在适度均衡水平。例如,高收入家庭或者经济上能负担得起的家庭可能有更高的生育水平。基于此,可以通过一系列政策组合,让生育决定对每一个家庭或每一位育龄女性来说是可负担的,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可负担和生理、心理上的可负担。
从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人口发展实际来看,其人口生育率下降的趋势已经得到了遏制,并且还展现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生育率正相关的趋势。究其原因,是这些国家采取了体系化的干预政策,使生育行为变得可负担,从而让育龄女性能够很好地平衡家庭和事业之间的关系,走出“非此即彼”的两难困境。育龄女性没有后顾之忧,生育意愿自然会有所提高。
我国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将生育率维持在合理适度水平,必须要考虑家庭与事业的兼容性对生育率的重大影响。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发力。
一是实施生育友好型财政政策,加大支持生育和幼儿抚育的财政支出力度。降低生育的经济成本是提高生育水平的基础性因素。需要看到,孕期成本、0至3岁期间的幼儿抚育成本等,对一个年轻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能够进一步提升生育和幼儿抚育方面的公共支出,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生育负担,增强生育行为的经济可行性。未来,我国需要研究实施一揽子有利于促进生育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和幼儿抚育的经济成本。
二是实施生育友好型就业政策,增强就业市场的灵活性,以更好适应育龄女性的职业发展需要。对于育龄女性而言,生育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临时性职业中断,而生育友好型社会要避免这种临时中断转变为永久中断。这就需要积极落实生育友好型就业政策,将育龄女性的就业问题纳入政策议事日程。
比如,要鼓励企业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和远程工作选项,以便女性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激励企业实施这些灵活的工作安排。同时,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严惩职场性别歧视乱象,坚决反对针对孕期女性的不公正待遇,保障孕期女性的合法劳动权益。
三是鼓励父亲在育儿服务方面作出更多贡献,更好平衡家庭的性别责任分工。父母之间的育儿分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家庭的生育决策,男性在育儿上愿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越少,女性的生育意愿可能就会越低。因此,要从社会政策和文化政策等方面协同发力,更好引导男性参与育儿全过程。比如,要打破传统性别角色的限制,鼓励男性更多地参与家庭事务和育儿服务;要着力增强男性的育儿知识储备和实践技能,提升社会对父亲角色在育儿中重要性的认识,推动父亲一方承担更多育儿责任。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