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喜欢的作家“塌房”了,你还会不会阅读他的书?
2013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加拿大作家艾丽丝·门罗在今年5月逝世,不久,门罗的小女儿曝出家族丑闻:数十年前,她遭遇了门罗的第二任丈夫、自己的继父的性侵,后来曾写信告知母亲门罗,但门罗选择了沉默,仍与丈夫维持婚姻关系。
对性侵者的纵容乃至包庇,无疑损害着一名作家的道德形象;而罪行受害者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时,事情更是变得难以接受。门罗的做法,既辜负了孩子对母亲的信任,也有负大众对于这位知名作家的道德期许。有人发现,在诺贝尔文学奖当年的颁奖词中有这句话:“最宏大的事件藏于人心,最沉重的痛苦隐而不言。”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塌房”来形容一名作家身上的道德污点。它的原始含义是公共人物的负面行为导致其“人设”崩塌,这意味着“塌房”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区别于其个人真实面貌的“人设”。正因如此,“塌房”最开始在娱乐圈被广泛使用——众所周知,娱乐明星在公开场所营造的个性、气质与价值观,未必与其私底下的真实状况一致。
作家是否会“塌房”?区别于娱乐明星,“人设”并非作家出道成名的关键要素。一方面,写作的真诚性,往往也是作品价值的重要衡量依据,那些言不由衷的低劣作品,读者一望而知;另一方面,即便作家有意经营“人设”,其也缺乏娱乐产业常有的包装、炒作,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搭建精致华美的“人设”大厦。
因为文学作品在“惩恶扬善”方面所起到的社会功能,人们天然地认为,作者本人应当承担榜样义务,更容易把因作品产生的积极情感投射到创作者身上。那些道德表现与创作水平一致的德艺双馨型作家,更容易受到公众的爱戴、主流价值观的认可,其作品影响力也更加深远和持续。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每一部作品受到赞赏,都要以创作者本人通过“道德考试”为前提。不久前,美国韦尔斯利学院哲学副教授埃里克·豪陶洛·马瑟斯的著作《划清界限?如何对待失德艺术家的作品》中译本出版。作者在书中打了一个比喻:“仅仅用艺术批评来告诉人们哪些作品在道德上是坏的,就像仅仅用美食评论来告诉人们哪些食物是不健康的一样。我知道馅饼是不健康的!我想知道的是,那里的馅饼是否值得一试。”
人们判断作家作品的文学价值及其对社会的贡献,还是要回到作品本身。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著作,人们阅读的是书的内容,而不是作者“这个人”。用“饭圈思维”要求每一个写作者“完美无瑕”,既是不切实际的指望,也可能让写作者背负过高的道德压力,而在无形间降低了其他更为本质的标准。
艾丽丝·门罗处理女儿被性侵事件的方式,在现代社会的道德标准下无疑是失当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阅读和评价其作品,甚至可能因此更好地理解作品的复杂性。门罗作品研究者周怡就认为:“门罗的很多作品都有强烈的自传主义色彩。她从来都不是问题的解决者。她对解决问题无能为力,但她呈现问题。”
如何区分艺术家与艺术创作,称得上是文艺史上的经典之问。历史上,作品与品行并不一致的创作者并不罕见。宋末元初赵孟頫以画马闻名于世,也擅长写诗,他的一首《岳鄂王墓》表达了岳飞被害屈死的叹息和哀悼,“南渡君臣轻社稷,中原父老望旌旗”令人感怀不已。讽刺的是,他本人却是一个投降派,后来在元朝位居高官之列。
在西方文学史上,作家“表里不一”的例子也举不胜举。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培根,留下了“知识就是力量”这句经典格言(他在《新工具》中的原话是“人类知识和人类权力归于一”)。不过,曾担任掌玺大臣等重要职务的他,获取和运用权力的方式不见得完全依靠知识——晚年,他被国会指控贪污受贿,几乎身败名裂。
况且,社会的道德标准存在动态变化,而文学作品的价值是跨越时代局限的,它既记录了作者的思想面貌,也如实反映着历史的痕迹。比如,并不能认为柳永流连于烟花柳巷,就认为其创作的词不堪一读。李清照时常“痛饮”,还因赌博“昼夜每忘寝食”,但这些现代人眼里的不良嗜好,放在她生活的年代大体算得上“风流雅事”。作家在作品里表达了真挚的情感,而且这些情感能被一代又一代人共情,使其跨越时代局限而具有历史的穿透力。
当然,古往今来,有一类“塌房”是决不能容忍的,那便是作品本身的“塌房”。放在现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视角下,就是作品存在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当原创性和独创原则经不起检视,对作品的评价就无从谈起。那些抄袭者无论是罔顾事实地狡辩,还是继续道貌岸然地指点江山,其一言一行注定徒增笑料。
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