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桂杰)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12月15日起,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国家政策支持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
《通知》规定,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鼓励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
《通知》明确,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