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显著上升,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被网络犯罪团伙所利用,从事“吸粉引流”“供卡洗钱”等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不慎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如2021年5月,某职业中学学生小李被同学告知“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小李为了挣钱,在同学的指使下,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并采取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借卡期间,该借记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420余万元。小李在分得人民币3000元后,因“感觉容易出事”未再参与。案发后,小李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小李移送检察院起诉。2022年8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李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监督考察。2023年2月,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决定对小李不起诉。

  小李涉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信罪”作为一种迷惑性强、作案成本低的新兴犯罪形式,逐渐在未成年人中蔓延。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法律意识淡薄的阶段,容易被虚假信息所骗,被低投入、高报酬、赚快钱等承诺所利诱,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对这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只是“一判了之”,否则可能会加剧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效应,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易受不良环境、不良信息影响等特点,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设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为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我国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的制度。同时,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该未成年人决定是否提请逮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为坚持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我国规定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专为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特定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该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若考验期内,该未成年人接受矫治和教育,没有违反相应规定,则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使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审判。

  最后,对于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我国还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在日后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以外,存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该记录。并且,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除此之外,应当被封存的,还包括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

  在前述案件中,尽管小李在客观上达到了“帮信罪”的入罪条件,但考虑到其是受引诱参与犯罪,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后,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通过社会各界的帮教,小李的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也回归正轨,并顺利考上大学。同时,其因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后续附条件不起诉的记录,也都被依法予以封存。本案作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典型,于2024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

苏桑妮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12月25日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