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五”期间,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要加严。以二级天为例,每立方米PM2.5的浓度要再降5微克。这背后是国家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坚定决心。
这决心更体现在我国第二部法典,旨在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空气、家园与你我健康的生态环境法典。其在这个春天,呼之欲出——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用一辈子和环境法规打交道的吕忠梅终于迎来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冲刺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她已从事法律研究工作40多年,带领团队研究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也近10年。
“我也算是用一辈子来做一部法了。”说这话时,吕忠梅略带哽咽。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后,工作专班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广泛凝聚共识。
“我们在梳理意见的时候,每个人的每一条意见都要认真做出记录回复,有些重要的意见还要去做解释。这个过程是真正地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过程。”吕忠梅说。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民法典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以“民事主体”为核心,重在确权与维权;而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国家责任”为核心,重在定责与履责。吕忠梅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1242条具体条文中,出现最多的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等。“国家”出现了230多处,“国务院”出现了75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现了135处,泛指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现了70处。此外,还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等的权责表述。
除了明确政府部门的权责外,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还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权责作出相应规定。
吕忠梅提到,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公布之前,我国有38部法律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多个方面,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传统的环境保护法律,森林法、草原法等经济法律,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特定区域的环境保护法律。
此次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纳入法典,出台后不再保留原法律;现行的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体现到法典中;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法典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编纂主线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吕忠梅指出,这是整部法典遵循的统一价值与根本逻辑。她进一步阐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放到了第一章第一条,实际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表达和法治宣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其中提到,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要把生产、生活、生态三者的关系串起来。”吕忠梅进一步解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编纂主线时说,法典通过“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递进逻辑,实现了对三者关系的系统性整合。这种安排既体现了“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内涵,也契合了国际社会“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的共识。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把大家的诸多关切、意见,都嵌入了法律表述中。她举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规定了“国家统筹城乡绿化,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在现实环境中,有的地方喜欢栽种名贵树种或速生树种,前者耗资大,后者可能因品种原因引发花粉过敏等问题。对这一情况,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了明确的表述,即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
她还提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开展气候变化健康风险和适应能力评估,加强气候敏感疾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提高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公众健康适应水平。
“这是对人民群众呼声的直接回应。”吕忠梅说。
本报北京3月8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尹希宁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3月09日 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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