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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医药猫儿腻是法律软肋
2000年08月04日 00:06:57

本报记者 蒋韡薇

  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医药代表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行当。我国现行的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医药代表做出过界定。”

  收受医药代表贿赂的医生是否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生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孙认为由于医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按司法解释构不成贪污罪、受贿罪,顶多只能算是不当得利。

  孙教授呼吁,应尽快在药品购销方面加强立法。

  那么,本来用几十元的青霉素就能治好的病,医生开了万元的进口高价药都不管用。药不对症,患者能不能起诉医生和医院?

  接受记者采访的两位律师均称这种情况95%的可能是败诉,甚至根本不被法院受理。按照民法的规定,医疗纠纷方面的官司要在有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下,法院才受理。虽然有规定可以先受理再鉴定,但法院通常不会接受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案子。“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系统来做。它是管医院的‘婆婆’,当然不会胳膊肘向外拐。即使有证据,也难拿到有利于患方的结论”。

  据了解,有些国家的医院不归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纠纷的鉴定权在卫生行政部门,这种监督的机制下产生的结论往往能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

  孙说,在我国,医生看病是职务行为,不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因而病人通常只能起诉医院,而不能追究医生的民事责任。如果医院败诉,最多就是赔点钱给病人。医生为此丢饭碗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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