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救助规定的出台,法律救援和司法救助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两者究竟有何关系?笔者采访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处长、法学博士郑自文。
郑自文说,大多数人以为两者是一回事,其实不尽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
、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律行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拨款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为经济确有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律师费的法律行为。首先,两种救助都是针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保障其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其次,司法救助是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减、免、缓交诉讼费,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减、免律师费。第三,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是由人民法院审批,法律援助的申请是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批。总的来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含。例如,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十条写到,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作为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创始人,郑介绍说,到2000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9个省、16个副省级市、285个地(市)级地方、1152个县(区)级先后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筹建之中。目前,全国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超过4000名。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案件32.8万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