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修改《婚姻法》的报道日渐成为热点,本报接到一些读者的电话,他们询问:“我个人结婚为什么要单位领导批同意?能不能有一些更合理更简单的管理办法?”
的确,从道理上讲,婚姻属个人生活的范畴。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对结婚登记作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但鲜有提出需要单位同意的。加入WTO在即,我们的婚姻登记能不能也和国际接轨呢?
记者打了一圈电话,询问一些单位领导对此项“大权”的意见。他们承认,在面对下属的结婚申请时,不知该写些什么,也不知自己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字签下去要负什么责任。
于是,领导签字就成了结婚程序上一个最具有喜剧效果的环节。比较传统的正襟危坐签“同意”,有人情味的签“恭喜”,还有的干脆就像雍正皇帝的御批:“知道了”。小韩的部门主任在小韩的申请上签下了“同意”二字后,不无解嘲地说:“你们结婚,我同意不同意有何用?”他说,我看这个字完全没有必要签,结婚是他们两个人的私事,单位领导不应介入。
有领导在,幽默一下就算走完程序了。如果没有领导,这个程序死活就迈不过去,那就真的结不成婚。去年,武汉市29岁的女青年廖某迁入一新建的小区,欲与32岁的未婚夫共结连理。但廖在一私营单位工作,没有单位给开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小区的居委会又没有成立。找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让她找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则认为,他们没有组织居委会的职责。廖某在民政局、办事处、开发商之间跑了一年,这个婚姻状况证明愣是开不出来。年已30的廖至今还在奔波。
结婚要由单位领导签字,这一关从何而来?在一家单位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近二十年的杨女士说,多年以来这都是必经程序,主要是考虑部门领导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况等。她说,现在开结婚证明已经简化多了。以前要结婚,部门领导、单位领导都得批,甚至双方的七大姑八大姨都得调查。杨女士强调,结婚毕竟是一个人的大事,除了工作,领导还应多关心下属的个人生活。
记者了解到,在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之前,需要持一个“婚姻状况证明”;在单位开这项证明之前,需要结婚的人写一个“申请”―――向领导申请结婚,由领导签字。“婚姻状况证明”有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依据,婚姻的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但是,结婚“申请”,却找不到相关文字的规定。可如果不写,或者写了单位领导没有“同意”,肯定是没有人敢给你开“婚姻状况证明”的。
记者想了解国外的情况,问一位叫卢瓦泽的法籍外教,他立刻瞪大了眼睛。他说,在法国可找不到“单位”开证明。卢瓦泽说,在法国结婚前双方向住地的户政局官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的出生证明副本,证明双方符合结婚年龄、无过分亲密的血缘关系且不是重婚;之后户政局官员在市镇政府前贴出公告,双方在指定日期,当着户政局官员的面举行婚礼。
卢瓦泽说,单位应该只负责诸如工作业绩、薪水待遇之类。结婚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与工作的单位应该没有任何关系。他认为,政府才是婚姻的管理机构。
据了解,西方婚姻申请登记的程序都较为简洁。美国《家庭法》规定,只要有双方年满18周岁及无过分密切血缘关系的证明即可申请结婚。结婚在宗教教士或法官面前举行,然后将由其填写的结婚证书及证明交给相应的政府部门登记即可。
德国的《家庭法》规定只要结婚双方到法定年龄,在户政局官员面前声明要求结婚,并由户政局官员载入婚姻登记簿或家庭登记簿即为合法婚姻。
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程序,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关人士介绍,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大多数人都能开具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他情况只是个别例子。而且,对于实在不能获得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几乎不被考虑。
尽管只是个别现象,但有关人士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及户籍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单位人”逐渐向“社会人”转变,由单位等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已出现与人们实际生活不相适应的情况。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说,已有法律工作者认识到现行婚姻登记规定存在的种种不便,有人提出在婚姻登记的规定上进行变动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