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的一起简单案子,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拖着独臂上访奔波了整整四年的于志明近乎绝望。1996年4月7日,辽宁阜新彰武县大冷供销社职工于志明在自家门前种下60棵小树苗,邻居尹志丹夫妇却让他把树苗拔掉。于不同意,尹志丹找来6人闯进于家,将于志明及其妻子及70岁高龄的老母亲暴打一顿。派出所于1996年5月9日决定对尹志丹等进行处罚,但打人者拒绝赔偿,并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
就是这样一起的民事纠纷,在进入法院以后,处理过程竟有八处违反程序,在辽宁引起了广泛关注,辽宁省委副书记批示两次,省高院派出调查组,但问题至今仍未解决。8月24日,当记者来到辽宁阜新市彰武县时,家徒四壁的于志明流着泪对记者说,“我现在已经是状告无门了。”
非法中止审理
1997年2月,于代理其母高秀荣向彰武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尹志丹等7人的轻伤害刑事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
立案后,承办人孙广文带高秀荣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轻伤害。正准备审理时,孙广文说,彰武县法院院长徐咏今突然提出,这个案件马上终止,案件有问题。“这以后就不让我办了。”
徐咏今强行中止审理的理由是,于志明提供的高秀荣住院的首程病志与医院存档的“首次病程记录”不一样。于出具伪证,涉嫌诬陷,检察院已经立案了。
1997年4月16日,彰武县法院出具了一张“中止审理决定书”,全文为:“本院受理的自诉人高秀荣诉尹志强、尹志坚、尹志丹、尹志刚、李国华伤害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代理人于志明出具伪证,涉嫌诬陷,故决定中止审理。”
当时高秀荣的律师王阳气愤难当,在这张决定书的下方空白处连提了3个问题:
1、决定书的效力是什么?
2、依据刑诉法哪一条做此决定?谁决定的怎么连姓名都不写?
3、其中所涉于志明的问题是结论性的还是捕风捉影,在什么程序中怎么处理?
“咱就假设于志明提供的病志有问题,那也只能通过在法庭上质证才能认定,而且还得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孙广文认为徐强行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充分,“而且,法律里没这程序,严格说来不合法。”
律师阅卷权被剥夺
在此期间,为高秀荣自诉案提供法律援助的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的合法阅卷权也遭到了剥夺。1997年5月19日,律师到法院请求阅卷,刑庭的王平庭长告知此案已中止审理,不能阅卷。两律师问有无书面裁定,王说没有。如果一定要看卷的话,只能找徐咏今院长。律师找到徐,徐说这案子已经搁浅了,没必要看。于因出具伪证被检察院立案了,卷宗已经转送检察院了。两律师到县检察院后得知检察院对于志明既没立案,法院的卷宗也没转过来。两律师又回到法院找徐,徐以没时间为由再次拒绝了律师的阅卷要求。
姐姐被非法拘留
1997年4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彰武县法院以于志明提供伪造病志为由,将于志明拘留15天。拘留的证据是彰武县医院医生孙辉写的一份材料介绍,证明于提供给法院的高秀荣的病志是于让他照抄的一份假病志。
于志明告诉记者,当时王平庭长说,不是我们刑庭决定拘留你的,是徐院长决定的,票子早就给你填好了。
大约11时40分,听到弟弟被拘留消息的于亚贤找到徐咏今,质问为何拘留于志明。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徐将于亚贤拷在刑庭至下午17时,然后将其转移至看守所拘留了15天。其间,彰武县法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于亚贤从看守所出来后变得精神失常,至今生活无法自理。
于亚贤从看守所出来后,在家人陪同下多次到有关部门上告。事隔将近一个月后,彰武县法院给于亚贤补开了拘留决定书,事由是“哄闹法庭”。
当时正值中午下班休息时间,这起自诉案根本就没开庭,何来“哄闹法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刑庭庭长王某认为在法院吵闹就叫“哄闹法庭”。但主管刑事的王庭副院长承认这个事由写得不对,应为“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认证“伪证”有违程序
另一个问题是,高秀荣的“首程病志”到底是真是伪?
孙辉在材料介绍中称,“他(于志明)给我拿出一份草稿,我就照着写了。”那么这里即有一个疑点:初小文化程度的于志明是否有能力向孙提供一张医学术语非常到位的病志草稿?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于志明手中复印的高秀荣“首次病程记录”中有患者主诉伤后“神志不清约二小时,伴恶心呕吐数次胃内溶物”的记载,这与各方都没有争议的“门诊病志”中“患者主诉头痛、头迷”的记录相同。同时,法院卷宗中也有高秀荣的两位邻居和出现场的派出所指导员证实:当时高昏迷不醒,是被人抬进屋的。可医院存档的高的“首程病志”中却无“神志不清”、“伴恶心呕吐”等字样,这份病志上也没有盖“首次病程记录”的戳。为何法院认定的“首程病志”如此不规范呢?
此间法律界人士认为,仅凭孙辉一份疑点甚多的材料介绍,没有案件承办人的意见,没有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便认定于志明出具伪证,涉嫌诬陷并将其拘留,属违反程序。
法院院长与被告是亲属,为什么不回避?
孙辉曾对一采访他的记者证实,1997年4月16日下午下班前,徐咏今找他做了询问,然后写的自述材料。而法院拘留于志明是在当天上午,即先拘留于志明,后找孙辉取的证。另外,徐并非案件的承办人,又与被告方有亲戚关系,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前询问证人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1998年8月26日,辽宁省高院纪检监察室和阜新市中级法院组成调查组,在对此案的《情况报告》中认定三点:
1、彰武县法院在审理高秀荣刑事伤害案件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无法律根据,省法院监察室指令中院立即通知彰武县法院恢复审理。
2、彰武县法院以“哄闹法庭”名义将于志明的姐姐于亚贤拘留是错误的。于亚贤因其弟弟被拘留,在法院办公楼内找领导发生争吵,不等于哄闹法庭,将其拘留15天欠妥。对责任人应按错案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从中吸取教训。
3、徐咏今同被告人尹志强系远亲。彰武县法院在审理高秀荣刑事伤害自诉案件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徐咏今应负主要责任。省法院责成阜新中院对徐咏今的行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当记者试图就以上问题采访徐咏今时,徐以“现在我身体不好,一听这事儿就来气”为由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检察院违法立案
1997年8月21日,彰武县检察院对于志明出具伪证、涉嫌诬告陷害一案正式立案。但此时,根据1997年1月1日就已正式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诬告陷害”等案件早已不在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内了。
在于志明上访至辽宁省高检,时隔一年多之后,1999年1月20日,彰武县检察院才给于志明下达了一张通知书,通知书称此案“已不归我院管辖,于1999年1月19日正式移交彰武县公安局继续侦查。”
彰武县检察院同时在通知里说明,于志明涉嫌诬告陷害案是“彰武县政法委交办的,在1997年7月2日以书面形式请示阜新市检察院,经市院口头答复同意立案后,于同年8月21日立案。”此案经过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市检察院三家,竟没人对这一违反刑法的做法进行质疑,实在令人不解。
记者试图就立案经过采访彰武县检察院当时主管此案的一位姓冷的副院长。“当时县里开会,政法委、检察院研究过这个事儿,当时的政法委副书记战侠了解这个情况。”除了这句话,冷以上头有规定为由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其他问题。
现已调彰武县检察院任检察长的战侠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并声称自己对于志明涉嫌诬告陷害一案“不清楚”。
传票居然没送达
辽宁省高院的调查报告出来之后,高院监察室指令阜新市中院立即通知彰武县法院恢复审理高秀荣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此时彰武县法院提出请阜新市中院指定管辖,1998年4月7日,中院指定由阜新市海州区法院管辖,海州区法院于4月10日立案。同时,于志明和其委托代理律师王英俊提出,在原来的追究7名被告人轻伤害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追究其寻衅滋事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30万元的民事赔偿。
尚未开庭,8月13日海州区法院作出裁定,自诉人高秀荣等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而于志明则声称他根本就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
关于传票的送达,《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记者在卷宗里看到了这两张传票,传票上既没有高、于等人的签字,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1999年5月13日,海州区法院作出裁定书,称“原审在送达开庭传票时,没有邀请有关的见证人到场,不符合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掉进了程序的怪圈
5月29日,海州区法院由审判监督庭对此案进行再审。8月4日裁定驳回高秀荣、于志明、邵定玉的起诉。
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仅仅追究7名被告人的轻伤害罪,则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现在原告要求放弃追究轻伤害,追究寻衅滋事罪,但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直接受理寻衅滋事的条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而本案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决定,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收到裁定书后,高秀荣、于志明、邵定玉不服,向阜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8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维持海州区法院原判。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直接受理寻衅滋事的条件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王英俊律师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此事已做了治安处罚,没有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属法院受理范围。
但是,于志明实际上已陷入了一个程序上的怪圈:海州区法院和阜新市中法对此案做了程序上的驳回。而当于志明要求彰武县公安局出具对7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时候,公安局又以我们已经做过治安处罚为由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决定。
当记者到彰武县公安局就此采访时,公安局一位姓刘的分管刑事的副局长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
“告到死,我也得告下去。”在又一次找到公安局无果后,于志明有些近乎悲壮地说。但他怎么也弄不明白的是,是对是错,好歹给个说法,像现在这样老拿程序绕圈子,这样一个案情简单的案子,究竟要绕到什么时候?
八处违法一览
1.于志明母高秀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尹志丹等7人的轻伤害刑事责任。徐咏今非法中止审理。
2.律师合法阅卷权遭到剥夺。
3.于志明的姐姐于亚贤因与徐咏今发生争吵,被拘留15日,法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
4.拘留于亚贤的理由是“哄闹法庭”。而当时正值下班休息时间,根本没有开庭。
5.凭一份疑点甚多的医生证明,没有案件承办人的意见,没有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便认定于志明出具伪证,涉嫌诬陷并将其拘留。
6.法院先以出具伪证、涉嫌诬陷拘留于志明,后取证。
7.1997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对于志明出具伪证、涉嫌诬告陷害一案正式立案。而根据1997年1月1日就已正式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诬告陷害”等案件早已不在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内。
8.海州区法院以高秀荣等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但传票上既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也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却历经四年波折,其中有违司法程序的地方竟是如此复杂,甚至会让人感到阅读吃力。在很多案件中,违反一次程序,就有可能导致冤案,这起案件居然违反了八次!我们做此记录,是让人们重视通向公平正义的道路,它不是包青天,也不是法官的良知,而是公正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