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的法治社会版11月6日对史延生一家七口的冤案作了详细报道。笔者以为,史延生的冤案又一次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上亟待解决的两个顽症:如何有效地制止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以及国家对冤狱如何进行赔偿。相对而言,如何制止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可能更为迫切一些。预防工作做好了,冤案的发案率必然会大大降低。
我国刑法中早就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早有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现实告诉我们,这些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确实的贯彻落实。
原因何在?笔者以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侦查机关是否合法地行使其侦查权,缺乏一个有效的、规范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史延生的冤案就是一个证明,如果史延生当时能够依法对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至于当地公安机关不敢实施刑讯逼供,史延生的冤案或许就根本不会发生。
那么,目前的法律又是如何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呢?简单地讲,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基本上丧失了客观能力来证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他(她)实施了刑讯逼供,特别是实施了隐性的刑讯逼供。因为,在整个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都只能单独一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在这种方式中,一旦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客观能力,拿出侦查人员所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隐性的刑讯逼供更是如此。
由于没有证据,怎么证明侦查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呢?而对于一些素质不高的侦查人员来说,只要没有证据,就无法证明我实施了刑讯逼供;只要无法证明我实施了刑讯逼供,咱们怎样讯问都不违法!史延生的案子不就是这样的吗?史延生说其口供是屈打成招的,而当地公安局则全盘否认。如果有某种方法能够监督和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史延生与当地公安局的是非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为了解决侦查人员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证据问题,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米兰达”警告制度是最为合适,也是最为科学的。
所谓“米兰达”警告制度是指:警察在逮捕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明确地向对方发出以下四条“警告”:(1)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2)他所说的话有可能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他有权同律师商谈并在审讯时由律师陪同;(4)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免费提供律师。
反之,如果警察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发出这四条警告就进行审问,其所得到的供词,以及根据供词的线索所收集到的一切证据都不得用作定案的证据。
笔者以为,“米兰达”警告制度确实能够有效地保障沉默权的实现。首先,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见证侦查人员的讯问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由于有了固定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方法,侦查人员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证据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其次,由于“米兰达”警告制度使得刑讯逼供所得到的证据再也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刑讯逼供原来所具有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此一来,谁还会去做无用功呢?
(作者单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