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当地媒体称为“江苏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南京市煤气总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案终于落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起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行政案件在拖了两年之久后终于有了结果。
市煤气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8年8月,江苏省工商局陆续接到一些消费者、经营者的举报: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在新装管道煤气服务中,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提供的灶具。省工商局随即进行了调查。南京市煤气总公司表示,确实曾指定煤气用户在其属下的蓝光燃气具总汇有限公司购买灶具。但他们强调了两点:第一,此举是为了保障用户的用气安全。因为不同地方、城市的燃气成分不同,煤气公司提供给用户的灶具,均是符合南京市要求的产品,而且从售后服务及维修的角度考虑,指定购买能方便煤气公司统一调试安装,及时维修。第二,鉴于目前市场上煤气灶具的质量良莠不齐,公司选择了几种优质灶具供用户自由选择。1999年1月19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京市煤气总公司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召开了行政处罚专题听证会。
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在听证会上,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和省工商局就案件事实充分阐明了自己的意见。但是,省工商局调查人员拒绝告知构成处罚的一些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在会后的继续调查中所掌握的新证据也未通知市煤气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南京市煤气总公司陷入了被动。1999年3月15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以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之规定,作出了“责令南京市煤气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京市煤气总公司遂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波三折,每判每改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听证会存在着程序违法问题。省工商局调查人员举行听证会时拒绝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在作出书面处罚决定时使用了听证会后继续调查所得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侵犯了煤气公司基于《行政处罚法》所应享有的程序权利,因此判决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省工商局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如本文开头所述,江苏省高院再次改判,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引发的思考
这一受到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似乎已经划上了句号,但它却向法律界人士乃至我国的某些法律制度提出了疑问。本案的处罚程序究竟是否违法?行政处罚听证会到底有哪些程序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是否必然导致该行为的全部无效?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韦宝平副教授。
韦教授首先肯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罚的行政决定。他说,在《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之前,现在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些公用事业单位的垄断行为加以限制,这一处罚决定显然是及时的和符合民意的。但他同时又指出,实体的正义不得以牺牲正当程序为代价。省工商局虽未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的现行规定,但从设立处罚听证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听证”就是为了让双方都把各自的证据听清楚、辩明白。省工商局拒绝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使用未经听证的证据进行处罚,显然已属程序违法,将导致整个处罚决定的无效。鉴于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才刚刚起步,妥当的做法应该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二审判决,按法定程序重新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将收集的全部证据提交听证,再行依法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这才是“法治行政”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