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1月1日 星期

   

姚丽: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本报记者 亓树新

  大庆建行一个储蓄所遭到两名暴徒抢劫,在报警未果的情况下,职员姚丽与之周旋,以较小的损失保护了银行巨额财产,却因“未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而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本报2000年3月20日以《她是“狗熊”吗?》为题率先披露“姚丽事件”,引起一场关于“英雄”与“狗熊”的讨论。

  生命与财产孰轻孰重?

  这次,法律和舆论都站在姚丽的一边。她不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表示声援的电话、信件,称她是“了不起的英雄”。广发银行为这个弱女子的精神击节叫好,特地请她到广州来工作,并提供优厚的待遇,但被姚丽婉言谢绝。她说:“我决定打这场官司时,目的不仅仅要讨回自己应该得到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获得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

  有人评价,这是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又一标志。自此,许多中国的老百姓知道了什么是“紧急避险权”,懂得了“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2000年3月23日,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第22天,姚丽重新回到建行工作,不同的是换到了另外一个储蓄所。对这份失而复得的工作,姚丽格外珍惜,尤其是对安全工作特别负责。日前,又传来消息:她刚刚通过了储蓄员业务考级。

  姚丽拼命工作,本以为本世纪末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一切都该结束了。可是,在此之后发生的两件事又勾起她痛苦的回忆。恢复工作3个月后,大庆市建行又向姚丽宣布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姚丽本人无法接受,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事隔不久,黑龙江省建行拍摄的录像片《严峻的考验》,其中把“姚丽事件”说成是“耻辱的行为”。为此,姚丽哭了不止一次。正如当时接到姚丽报案值班警察所说的:“她已经承受了一个25岁女孩所能承受的一切!”

  姚丽已经恪守了一个普通职员在危险时刻的职责。难道社会一定苛求姚丽非“英雄”即“烈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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