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0日,北京正义路1号。不知是巧合,还是有意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这个名为“正义”的地方进行了一场历史性的正义审判。站在被告席上的,就是曾经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翻云覆雨、罪行累累的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
从1980年11月20日到12月29日,特别法庭经过多达20次的开庭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大量列举证据,查清了被告人的反革命罪行。
1981年11月25日,特别法庭正副庭长江华和伍修权分别宣读了对“四人帮”的刑事判决: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后的1982年至1983年,上海、北京、四川等地陆续对“四人帮”反党集团案犯进行了审判,彻底摧毁了这个长期祸害中国的大毒瘤。
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四人帮”的过程中,全国各地有大量的意见反映到特别法庭,要求对他们从重处罚,这些意见不乏激烈之辞。法庭一方面充分理解民意,另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没有将那些属于工作失误的事情以犯罪论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审判,同“四人帮”曾经实施的法西斯统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四人帮”不要法制,因为他们需要的是暴政;人民却选择了法治,因为人民需要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