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媒体报道,2000年12月19日,上海市工商局查处了被一些媒体称为“美国邮局”的上海宝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样板店,限7日内拆除设置的出租信箱,改正违法使用的“POSTNET”商标商号牌匾。工商局的官员称,这一机构违反了我国《邮政法》第8条、第9条、第15条的规定,从事了本应由国家邮政机构专营的业务。该企业的负责人则大呼冤枉,认为他们“只是卖服务的便利店”,并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
不管当事人如何抱怨,从这一机构的经营业务来看,如果出租信箱,肯定违法。因为《邮政法》第8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从国家法律的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引出以下问题:第一,什么叫做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附有卡片的一束鲜花是不是具有信件性质?送花使者是不是从事了邮政业务?第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业务有哪些?这些规定是否都已经公布于众?第三,投递服务有十几道环节,是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必须实行专营?举例来说,信件的寄送必须制备邮票、信封以及粘贴材料,印制邮票、信封以及其他包装材料是否都必须实行专营?在投递的过程中,有打包、运送、签收等环节,是不是都必须由邮政局专营?在我国的《邮政法》这样一部法律中,人们看不到上述问题的确切答案。
然而,法律没有规定,并非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就拿本案来说,当事人认为他们从事的是服务活动,与邮局的专营相衔接,但并不都是专营业务。邮局可以从事信件的投递业务,其他机构或个人为什么不可以从事投递前或投递后的延伸服务活动?比如,在包裹投递之前,必须按照邮局的要求进行包装,这是一个非常吃力的工作,对于一个外行,要想将包裹捆扎得符合邮局的要求,往往费时、费力。为什么不能开设一家企业专门为顾客提供这类服务?现在,有的邮局已经开展了延伸服务,将上述充满商机的服务活动包揽起来了。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邮局没有开展或全面地开展这一类业务,这就为其他企业进入留下了空间。退一步说,即使邮局已经开展了这些业务,其他企业能否再进入该领域,与邮局进行公平的竞争?
从这一个案中我们有太多的启示,法律的不周全固然是其最直接的表现,但从骨子里来分析,还是传统理念在作怪。古人治国讲求“法”、“术”、“势”,法就是公开的法律,而术就是权谋之术,是驾驭人们的方式方法,而势则是凌驾于一切的不可直观、不可评论的、威严无比的“天网”。我们除了颁布有法律之外,还有许多适用法律的内部规定,这些构成了完全不同于对外公布的法律、但又比法律厉害的“术”,除了“法”与“术”之外,还有比“法”与“术”更厉害的“势”。一个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开展业务,有关机关可以依照“术”(内部的工作程序)宣布经营行为违法,甚至可以根据“势”责令其关门。市场经济应有的法治环境就在这样的法、术、势的搅和中变成了令人难以捉摸的沼泽。真正的法治社会应该是“法”取代“势”的位置,高高在上,整个社会处在一个透明的法治天空下。
从立法的角度看,就本案而言,如果由邮政管理部门来修改《邮政法》,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邮政法》中的条文会更加详细,但专营的项目将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的机会将更少;也有可能《邮政法》依然模糊,但更多地授权邮政主管部门对邮政专营项目进行审批。这些都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原则格格不入。所以,建立法治国家并不是仅仅看我们制定有多少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摆正法律的位置。我无意质疑查处“洋邮局”这一行为,只是从这一个案中看出我国法治建设今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