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科技大跃进”》(新华社2月4日电,2月5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很多报纸刊发)所报道的事实令人愤慨。
为了搞所谓“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山西绛县那真叫“雷厉风行”,动员起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不但对县管单位作出了非常硬性的规定,而且对条管单位(如银行)提出了类似的“建议”,甚至连中央三令五申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政法部门也在县政法委的牵头下被迫搞起了股份制形式的“示范园”。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农民哪有不搞的权利。数百亩快要吐穗的小麦被强行毁掉;连声招呼都不打,成百上千亩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强行占用。
这仅仅是形式主义吗?这仅仅是官僚主义吗?这仅仅是违反党纪政纪吗?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顾农民的反对和干部们的抵制,利用组织和行政权力,号令全县党政机关全员务农———这算不算权力“滥用”?政法部门不准从事经营活动,县委也要强行“牵头”———这算不算权力“滥用”?剥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毁农民的庄稼,强占承包人的土地,这算不算权力“滥用”?上级领导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对荒唐之举视而不见、装聋作哑,这算不算“玩忽职守”?
随处皆是的“示范园”究竟占了多少耕地,牺牲了多少农民的利益,连县长都说不清楚,但如此全民赔钱赚吆喝的损失会少吗?有一家投资30多万元建设的芦荟园,里面种植的芦荟只花了7万元;投资40多万元建设的种牛羊繁殖场,牛羊只值10万元……对一个农业县来说,数十万元绝不是个小数目———这一笔又一笔,难道不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吗?
笔者以为,策划并组织实施“科技大跃进”的绛县主要领导有犯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