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和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分别发表了陈杰人的两篇文章《沉默权会被我国接受吗?》与《司法改革不能“试点”》,文中直接否定沉默权在中国的实用价值。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近年来媒体对沉默权开展讨论,沉默权制度受到社会关注,一些明显与沉默权制度相冲突的刑事政策悄悄淡出,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字,就在有的公安局被撤下来了;也有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实行沉默权制度,如抚顺市某检察院实行的办案零口供规则。
笔者以为,无论认同或否定沉默权,其前提是应当明确:实行沉默权与否,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何利弊。换句话说,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哪个更能反映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认同沉默权应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对沉默权所体现以及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的认同与否;另一个是对沉默权作为实现其终极价值的一种工具性实用价值的认同与否。沉默权的终极价值是什么?那就是: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沉默权的工具性实用价值是什么?那就是对冤、假、错案以及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的有效预防;而这种预防的有效性,使沉默权的终极价值最终得以实现。
沉默权从刑事诉讼制度的侧面,反映了人的社会本质属性。如果反对沉默权的终极价值,则无疑等于承认人并无尊严可言。
既然承认沉默权的终极价值,又有何理由反对我国认同沉默权制度呢?反对理由归纳起来不过两种:一种是“法系否定说”,另一种则是“不合国情说”或“破案成本说”。
法系否定说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依靠口供破案,对沉默权不予承认。因而从法系的归类上,中国不实行沉默权制度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这一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大陆法系国家有实行沉默权的,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和日本。特别是日本,甚至以宪法的形式,规定沉默权的实施。显然,法系否定说的论据是不真实的。
不合国情说、破案成本说认为:由于中国的“刑事侦查资源不足”,因此,司法机关的破案能力必然较低。为了保证破案率,“在实践中还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口供破案”。所以,口供破案是中国目前破案率得以保障的主要手段。如果实行沉默权制度,则必将“导致口供的较大量的减少”,而口供的较大量的减少,就意味着现有破案率的下降。破案率的下降,则等于破案成本的提高。这“对于犯罪控制将十分不利”,因此,“从侦查经验、技术和能力看,目前也还不适宜承认沉默权。”不合国情说、破案成本说的口供破案的价值理由不可谓不充分,但其前提却未必真实。口供破案的准确性有多大?口供破案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多少?缺乏准确性的破案能算是破案吗?含有冤、假、错案的破案率有何价值?笔者以为,不合国情说、破案成本说的口供破案理论的深层次的道德价值是:具体个人的尊严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应当让位于破案。由此,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演也就变成一个几乎没有实际意义的抽象肯定。
笔者以为,探讨沉默权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要分析中国目前的国情是否适合实行沉默权。国情是可变的因素,而我们有些“国情”纯粹就是人为的,且是必须改变的。探讨沉默权的根本意义在于:在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在道德的价值取向上,我们是否还可以以某种理由忽视、轻视个人的尊严。
谨以此同陈杰人等同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