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峻 冯振中)全国首例消费者不服春运高涨票价、状告公共运输部门的“佛山春运涨价案”又有新闻:汽运公司2月22日正式反诉消费者。
2001年2月22日下午,广东佛山市城区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民事答辩及反诉状”及17份证据资料。原告李劲松提供交换的主要证据则只是往返车票。
佛山汽运在答辩及反诉状中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情况,除了“一张票号为‘佛J0872884#’从佛山至潮州的车票,票款239元”是正确的外,其余所说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原告捏造的。原告持有这张车票,并不能证明原告就是这张车票的购票人及验票乘车人。
佛山汽运提出的反诉请求是:“1、判令原告向反诉人在有关报导过该案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相关报章的相同版面、用相同的篇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判令原告承担反诉费用”。
原告李劲松认为,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只应是提供其他有同类消费行为的普通消费者大都能够提供的证据资料。他强调对消费侵权案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你经营者给了多少证据资料给消费者,消费者就承担多大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