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两个人感情相悦的结合,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把握的性质。由于种种因素,有的婚前难以对未婚夫(妻)有较全面、清醒的认识,乃至婚后看清庐山真面目时才后悔莫及;有的即使婚前志同道合、情意绵绵,婚后也可能在年复一年的枯燥琐碎的家务事、难以预料的变故以及外来诱惑引发的冲突或危机。对于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既是婚姻失败者的一种无奈逃离,也是他们重获新生和自由的明智选择。因此,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包含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方面内容,并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体现了“无过错”离婚的法律原则。应该说,只要“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就算双方都没有错,法院也该判决离婚。
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此原则并无明确表述,导致这一标准模糊不清,难以界定。而198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比如一方如有通奸、重婚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这种规定显然体现的是“过错”离婚原则,因为有通奸、重婚行为的一方,对夫妻的另一方而言就是“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也是以其行为有无过错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羊城晚报》近日报道,广州一对年届六旬的夫妇,打了一场有趣的离婚官司。其妻发现丈夫收藏女性衣物,认定丈夫与别的女人有染,起诉至东山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收藏女性衣物和避孕工具,不能必然说明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故判决两人不准离婚。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引发人们对“无过错”离婚原则的关注。
对于无过错不判离婚,或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对事实上关系已破裂的夫妻判决不离,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负效应:可能导致要离婚的一方更加恶待配偶,如不尽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拒绝同房,对配偶进行身体、精神和性虐待或长期出走不归等,甚至激化矛盾、酿成惨案;可能导致婚姻、性和爱情的分离,即过错方与第三者非法同居、重婚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有增无减;可能鼓励当事人为收集证据或证明清白,而把大量精力花费在侦察或反侦察上,这无疑将加剧双方的裂痕和敌意,对子女的成长有消极影响,也与好聚好散的现代文明的离婚方式相悖。
尽管现实生活中确有人因草率结婚而导致双方关系失调,但大多数人在作离合抉择时往往首先要顾及子女利益,加上住房、经济、道德良心、社会舆论的障碍,故很少有人视婚姻为儿戏动辄闹离婚,“无过错”离婚的法律不会导致轻率离婚的增加。相反,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的、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和危机,不稳定系数更大。
有过错离婚原则与先进文化相悖,也与世界现代文明发展的方向不符。因此笔者建议,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应对“无过错”离婚原则有更明确的表述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