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过去有段时间了,但近来媒体陆续披露的消息,却对有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的声誉很有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的消协似乎已经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试图用手中的权力“寻租”。
比如南京市的消协,前不久就与百余家厂商共建了投诉站。投诉站人员由厂商任免,却又行使消协的部分职能,条件是厂商每年“自愿赞助”消协5000元办公经费。消费者因此质疑:消协与厂商如此联手,今后投诉还能找消协吗?再比如郑州市在3·15期间要为南京跃进汽车集团驻郑州办事处颁发“跨世纪维权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到时却不见了领奖者,一打听才知已被上百名投诉者“吓跑了”。消费者诘问:如此“维权先进”,我们怎能相信。(2月23日《南京周末》)
笔者所在城市今年的3·15也是类似情况。据采访所知,市消协在3·15期间办了两件事:一是联手媒体(因要刊登相关广告)评选“绿色产品金榜”活动。二是举办上百家企业参加的咨询活动。但是,前者属于早在中央禁令之列之事,后者也是不见投诉咨询,但闻促销之声。而且事后笔者得知,两项活动都是分别交3000到5000元费用才能参加的。
借3·15之日进行宣传和服务,为消费者排忧解难,这都是好事。问题是有些地方的消协举办活动,却都以收费牟利为前提。如笔者所在城市的广场咨询活动,市消协以为消费者服务的名义无偿借用场地,又向参加者收取高额活动经费,明显存在向厂商敲一笔的倾向。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眼下有些地方消协的所为,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消协以手中的“权力”向厂商“寻租”,当然会有相当的银两入账。但以我之见,消协就此付出的成本,也将是昂贵的。
消协将由此失去公正和权威的裁判者资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各地消协以维权者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如果各地消协纷纷向厂商“寻租”,其公正性势必削弱。与之相对应,其维权的法律地位也就有了疑问。可以设想,消协一旦“寻租”,消费者对它的信任也就会随之消失。那么来自于消费者的强有力支撑还会存在吗?
消协会因为“寻租”而最终成为厂商的木偶。自古就有“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之说。既然收了人家的银两,自然要受人家的调遣,为人家说话。消协把屁股坐到了厂商那一边,一旦有了投诉,当然很难再像从前那样理直气壮地说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