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报》关于“谷平事件”的报道构成名誉侵权了吗?在目前新闻立法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该如何为正常的舆论监督“保驾护航”?
3月27日下午,贵州省法学界人士就“新闻报道引发的侵权诉讼问题”展开研讨。
此次研讨会,是在近期该省不断出现新闻官司的背景下召开的。这些新闻官司主要包括:3月19日开庭审理的原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警察谷平诉《贵州商报》名誉侵权案,一审被告败诉(本报“法治社会”版3月26日报道);3月20日开庭审理的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诉《成都晚报》及《解析中国第一例尸体器官侵权案》作者名誉侵权案,一审被告胜诉。
新闻侵权的法律标准到底是什么,成为研讨会的焦点。
贵州大学法律系主任周春梅副教授认为,就新闻报道本身而言,其“状况”可以分为:完全真实;一般性真实;严重失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作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是符合第三种“状况”,是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权的一个基本要件。包括公安部门的调查在内的种种证据表明,《贵州商报》关于“谷平事件”的报道中反映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具体细节的细微出入,不影响这个大的前提,因此,所谓“侵权行为”的诉讼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依据。
她说,在新闻侵权认定上,应主张“严格责任原则”,即:如果记者、编辑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且未造成重大过失与过错,那么即使报道与事实真相有出入,也不应作侵权认定。
贵州大学法律系民商法硕士点导师肖强说,所谓“新闻侵权”,一般都是因为报道的不当评论或描述失实而表现在“诽谤”或“侮辱”两方面。按照我国审判惯例和法学理论上的认识习惯,通常在没有相关民事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以报道的评论是否诚、信、良、善为标准来判断,也即是说,如果一个诚、信、良、善的人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作出类似评论,这种评论就是恰当的评论,反之就是不当评论。《贵州商报》的评论都是与谷平的身份和行为吻合的、恰当的,不应视为诽谤与侮辱。
研讨中,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司法,应该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新闻官司”不同于一般的名誉侵权纠纷,在对其进行审理的时候,必须十分慎重,要充分考虑到判决结果可能对整个社会舆论监督产生的影响。
贵州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罗洪祥博士说,在美国,要起诉新闻媒体或者某个记者名誉侵权,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必须指出或搜集到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有直接而现实的恶意,没有这种恶意,诉讼就不会被法院接受。
肖强说,对于政治和社会事件中当事人的名誉权保护要弱化处理,这是世界各国的司法通例,所以关于“水门事件”及克林顿性丑闻等的报道,新闻记者和媒体几乎不可能受到指控。无论就任何角度而言,“谷平事件”都算得上是贵州省、贵阳市的一个社会事件,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时候,司法实践中同样应弱化处理。
贵州省政府法制局处长高煜明认为,以保护人格权为由来压制新闻舆论监督,我们的社会将会缺少一个对社会丑陋现象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与途径,人格权就有可能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协调的极端个人权利。在现阶段舆论监督还不很发达的时候,如果记者因所谓“名誉侵权”动辄受到处罚的话,其深远后果将背离人格保护宗旨,不堪设想。
新闻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是研讨会的另一个焦点话题。贵州工业大学法律系张林鸿老师透露,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中,由新闻侵权纠纷引起的占到了28%以上,比重相当之大,且仍有增加的趋势。他建议,贵州可以搞一个地方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
与此同时,专家与记者们也在沟通交流中达成共识。大家认为在强调司法、立法为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的时候,新闻媒体也应知法、依法,提高自身舆论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