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5日电(记者崔丽)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按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构成该罪的还有以下情形: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此外,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手榴弹一枚以上以及爆炸装置等行为的,均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