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6月20日 星期

   

全国律师协会等团体发表声明
支持中国受害妇女对日索赔诉讼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记者邹艳娟)今天上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联合发表声明,对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受害妇女在日本的索赔诉讼被驳回表示强烈愤慨,并声明“支持中国受害妇女上诉主张”。

  1995年8月7日,中国山西省盂县4名妇女委托日本律师首次在东京地方法院以日本国为被告提起诉讼,状告1942年至1944年驻扎在盂县的日本侵略军将她们掠夺到驻地长期监禁,进行轮奸的罪行。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每人2000万日元的赔偿。在近6年的审理中,日本律师团在中国律师的帮助下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能够证实当年日军犯罪的事实,4名受害妇女中的3人还亲赴日本法庭陈述当年日军对她们的侵害。2001年5月3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竟然以个人没有向国家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等为由驳回起诉。对此,中国受害妇女已经提起上诉。

  全国律协等团体发表的声明指出:“2001年5月3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国妇女的索赔诉讼,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对于日本司法当局这一公然践踏法律、藐视受害者、无视人权的做法,我们感到十分震惊。

  “面对中国受害妇女的索赔诉讼要求,以及她们的血泪控诉和如山铁证,东京司法当局将公平、正义、公理等司法准则抛诸脑后,置国际舆论、正义于不顾,置深受战争之害的中国人民于不顾,公然作出上述错误判决,这一做法,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无视人权,再次严重伤害了中国受害者,同时也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对此,我们表示强烈愤慨。

  “‘慰安妇’问题是中日之间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之一,我们要求日本有关方面正视历史,真心诚意地进行反省和道歉,并负责任地予以妥善处理。”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自1991年韩国受害妇女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慰安妇索赔诉讼以来,亚洲许多国家的受害妇女也相继提起诉讼。但到目前为止,大部分诉讼久拖不决,或被驳回。

  对于东京地方裁判所以“国际上不承认存在有个人对国家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国际惯例”、即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和“当时的日本法不承认由于国家权力作用而发生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即法律溯及力问题,以及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消灭、即实效消失”等理由,驳回4名中国山西受害妇女的诉讼请求,高宗泽认为,日本司法当局的种种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他介绍说,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对“慰安妇”问题予以重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多次责成有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了调查报告或意见书。这些报告均指出,日军在二战中把女性诱拐、强掳“慰安妇”,并对她们进行有组织的强奸,是对人类的一种犯罪,日本政府对实施“慰安妇”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报告书认为,政府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包含基于被损害的个人的索赔权。因此,受害的个人完全有权利要求加害国予以赔偿,这是任何政府或组织不能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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