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的博士何玉兴,为什么要冒称“劳动出版社的副总编辑”打名誉权官司?这个谜最近解开了一点。
劳动出版社总编室主任黄卫来对记者说:贵报的《“冒牌副总编”苦了劳动出版社》6月22日刊登以后,洗刷了我们的“罪名”。何玉兴到我们这里来道歉了,解释了他的“难言之隐”。
据介绍,何玉兴在致歉信里说:法院和媒体都成为她(指张维燕———编者注)报复的工具……因此在张的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当法官询问工作单位时,无奈情急中,我随口说了一个,张的当事人离开后,我立即对法官解释说,为避免追杀,我刚才说的单位是假的,因为这只是司法内部的登记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诉讼程序的洪道德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不存在什么‘司法内部的登记程序’,当事人何玉兴的解释站不住脚。所有证据,包括当事人的身份,都要接受对方的质疑,没什么好隐瞒的,更不能假冒。”
洪教授指出,这个活生生的案例中,冒用他人单位领导名义打官司,至少构成了两个违法之处。一是冒用他人单位,侵犯了被冒用单位的名誉权。“不是你的,你拿去用了,就是侵权。”
二是“假身份”妨碍了诉讼活动。“假身份算不算虚假的证据?因为涉及经济赔偿的案件,当事人的职务、单位都是重要的,法官要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
对于何玉兴的那段解释,洪教授说:如果何玉兴确实跟法官解释了所说的单位是假的,那么法官有责任调查和纠正;如果何玉兴在撒谎,把自己的责任推到了法官身上,那么是对法官的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