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年4月11日《政府告家长》一文报道,湖南省沅江市北大乡43名学龄儿童的父母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将孩子送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该乡政府便将这些家长告上了法庭。乡政府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固然是好事,但湖北热心读者徐化冰却来信质疑该案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认为政府没有“告家长”的资格。
他在信中说,从原文中可以看出,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政府充当了原告的角色,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108条规定,诉讼中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委托代理人必须是自然人。所以,此案原告应是学生本人,乡政府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角色出现。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是“非自然人”,担任这个角色显然不合程序。
笔者先后走访了北京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姜明安和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万臣,询问了他们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姜教授和张律师都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现行法律均未规定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制度。在国外,有些国家的政府(通常是由司法部、检察机关代表)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提起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如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环境污染等领域。对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政府可以为维护公益告私人(民事公诉)。
他们说,以提起公诉的方式解决义务教育受教育人辍学的问题存在弊端:通过诉讼对家长处以严厉惩罚,仍然没有解决妨碍义务教育的种种实质问题,政府甚至可能因此逃避责任。
姜教授认同徐先生关于政府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充当原告的说法。他介绍,根据现行法律,政府解决义务教育受教育人辍学问题的程序是:(1)对义务教育受教育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2)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3)对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促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4)当事人不交罚款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当事人对政府罚款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该乡政府的行为虽然顺合公益,仍然严重违反了行政程序。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某些行政手段由于种种原因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行政相对人(普通公民)常常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公平起见,行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防止行政事故出现。
本案也反映了法律中的一些漏洞,对于某些细节性的处罚,立法机关应依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条文。具体到本案中,便是要使失学儿童的受教育权利能够依法得到保障,毕竟不是每个地方的政府都能对辖区内的失学儿童问题如此关注,而不合法律要求的关注也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文明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