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丽)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市两位律师状告牡丹交通卡六大“罪状”案,8月10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要求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张捷、胡希平两位律师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下属的蓟门里储蓄所办理了牡丹交通卡后认为,《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中的合同内容违反了我国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们的财产安全。张、胡两位律师历数了牡丹交通卡中存在的“六大不合理处”:如密码输入由电脑自动生成、该卡不受理挂失、持卡人应对使用此卡进行的一切交易负全部责任等。张、胡两人据此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或变更不合理条款。
被告对原告所诉一一反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原告作为该特定主体的一员,到被告处办理牡丹交通卡的行为,表明其既接受了行政管理,同时也与被告设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同时认为,合同未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不对等,所以不应认为有关条款对原告显失公平。
虽然诉讼被驳回,原告之一张捷仍认为,法院的判决为解决这类事提供了司法途径。他同时表示,会把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