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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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交警拖车不违法

任震华 李广群

  《青年话题》版7月25日刊登魏文彪《违章停车与违法拖车》一文,认为交警部门对违章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实行拖曳是违法的。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认为其主要观点有误导读者之嫌,值得商榷。

  一、交警部门将违法停放的车辆拖走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6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第46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可以指派清障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或者指定的地点:(一)在道路上违章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道路上违章停放的车辆拖走不仅实体合法,程序也是合法的。

  二、公安机关收取清障费是合法的,并不是魏先生所说的为了“创收”。《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据笔者所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清障费是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并且许多地方还将收取的清障费按预算外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因此魏先生“创收”的说法有戴着有色眼镜之嫌,如果这是“创收”,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没款岂不都成了“创收”吗?如果说这是谋利,也只能是谋国家之利、公共之利。

  三、魏先生认为国外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办法可取,这更是片面理解。据笔者所知,不少国家对违法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也都实行拖曳的做法,至于写一张处罚单贴在车玻璃上的做法,我国不少大城市也已有类似的经验(如违章抄告制度等)。目前我国执法环境不是很好(魏文开头说的说情风、人情风等),国民素质不高,公安交警部门在不断加大对违章停车整治力度的情况下,仍有大量的人员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如果像魏先生说的,等造成交通阻塞,才可以将车拖走的话,其后果谁都可以想象得到。

  四、缴纳罚款并不是非到交警队去交,而是到银行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实行罚缴分离,国务院于1997年11月17日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迅速进行了贯彻。实际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996年在地级以上城市已实行罚缴分离,走在其他行政机关之前。

  此外,魏文中引述的法规只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际上,作为我国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很多,如《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公安交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选择使用。

  因拖车而引起交警与车主或驾驶员发生争执的情形当然会有,但不能因为车主或驾驶员的不情愿而放弃执法。毕竟,强制性才是法律、法规的固有属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警察支队)

 

 

违章停车与违法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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