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0日

星期

   

两个农民的新闻官司

本报记者 谢念

  在经过近两年的艰难申诉之后,贵州省独山县羊凤乡朵罗村农民黎帮元终于盼来了为自己“正名”的机会。由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裁定发回重审,8月22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朵罗村村委会主任胡忠良诉黎帮元侵害其名誉权一案。

  此前,该法院的一审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均判定黎侵权。

  不同一般的是,两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之间的诉讼,竟是一起由公开见报的报道引发的“新闻官司”。

  农民写了条新闻

  黎帮元今年52岁,布依族,在村寨里算得上是“文化人”。

  1998年10月9日,《黔南日报》周末版刊发了一条题为《村务不公开账目不清楚12名村民组长状告村委会主任》的新闻,报道“朵罗村12名村民小组长以村务不公开、经济账目不公开为由,一纸诉状将现任村委会主任胡忠良推向被告席”。

  报道说,“针对近3年来群众反映较大的集资办电、乡村筹资修公路收支账目不公开、电费乱搭车加价等问题,村民们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先后由乡纪委、县司法局律师出面,对村里账目进行清查。清查中发现,村委会在集资办电中未能专款专用,将1500元挪为他用;村委会主任胡忠良在办电过程中收受搭火费3000元未入账,并利用代收电费的便利,每度电私自搭车加价0.03元;乡村集资款账目不清楚等。清查账目后,村委迫于群众压力,交出办电余款6213.98元。”

  这条不到300字的新闻的作者正是黎帮元。

  1998年1月18日,由于对村务长期不公开不满,朵罗村下属12个村民小组联合盖章或由组长签名写了一份《关于朵罗村委两年多来存在经济问题》的报告,以多达6条依据认定,在集资办电的过程中,村委会有严重的经济问题,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清理1995年以来的朵罗村账目。

  同年3月10日,根据这一报告,作为群众委托的“查账组”负责成员,家居小寨村民小组的黎帮元以12个村民小组和自己的“群众代表”名义,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胡忠良,要求法院判令其结算账目,向群众公布,并退还群众集资余款、多收电费及“外村搭火费”共计15800.62元。

  一个月后,独山县法院以该起诉不是12个村民小组的真实意思,而是黎帮元个人擅自提起的诉讼,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诉状末尾虽复印有12个村民组的印鉴或组长的签名,但与1月18日的报告盖章位置、签名字迹等完全相同,一看就明显是用后者剪贴复印上去的。

  农民要讨名誉权

  黎帮元的“舆论监督”,很快激起了胡忠良的反击。

  新闻发出不到半月,胡即向独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黎帮元及黔南日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黔南日报》上公开澄清事实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胡称,“此报群众看后,纷纷上门找原告过问此事,要原告退款和向群众作检讨,并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严惩原告……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工作、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

  其间,胡与黔南日报社庭外和解,对其撤诉。

  1998年12月15日,独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黎在《黔南日报》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胡精神损失费2000元。

  黎帮元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21日,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1999年8月5日,独山县法院查封了黎的部分财产。

  农民踏上申诉路

  1999年10月13日,独山县法院正式执行二审判决,与黎帮元发生纠纷,法院一工作人员便口头宣布拘留黎15天。黎被铐至独山县法院,后又转至县公安局戒毒所监室内。

  据报道,当日下午17时许,同被关押在戒毒所的另外6人,进入黎帮元监室,对黎拳脚交加,直至黎不能动弹。几小时后,法院工作人员来看望时,仅给了黎三粒丹参片和一粒止痛片。次日下午16时,黎帮元之子闻讯,借了2150元钱交到法院,才将父亲送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其右7、8、9后肋骨折。

  此后,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法医鉴定:根据活体检验和X线摄片,可证实黎帮元被打伤情况属实。

  早在8月6日,部分财产被查封的次日,黎就赶到黔南州人大常委会,请人大依法监督案件审理。同日,州人大常委会将其申诉转至州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再审。戒毒所的遭遇,更坚定了黎帮元申诉的决心。伤情略有好转后,他不顾妻儿的反对,踏上了上访之路。

  申诉过程中,黎出示了1998年12月28日12个村民小组就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委托黎帮元代理诉讼和向上反映”的“委托书”。

  2000年1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就此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抗诉。

  抗诉书认为,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新闻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除了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外,还须报道的内容失实,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而黎帮元的署名文章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没有严重失实,且其发表文章的目的是因为朵罗村的财务不公开、村民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希望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针对黎文的几处争议,抗诉书查明认定:一、集资办电、乡村筹资修路收支账目不公开、电费乱搭车加价等问题,村民们确实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乡纪委也确实清查过村里的账目,黎文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二、1500元村民集资办电余款被村委用于建校是事实,但相对于“集资办电”这一专门用途来说,也确实属于“挪作他用”之列,黎文并未失实;三、胡忠良未有证据证明其多收电款已全部上交供电局,黎文没有失实;四、文章中“清查账目后村委迫于群众压力,交出办电余款6213.98元”的情况基本属实。

  2001年5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为此案专门组成的合议庭的审理结论,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的决定,发回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两个农民之间的新闻官司,又开始从头再来。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