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话题”8月27日发表了童大焕先生的《“假一赔二”保护不了消费者;呼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一文,文中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的“假一赔二”补偿不了假种子之类制假售假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不足以遏制、惩戒和震慑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让施害者被发现一次就倾家荡产。我读了此文后认为,童先生的这些观点混淆了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错用某种法律去管不归它管的事情。
首先,错用《消法》去管归《民法通则》管的假种子之类的制假售假行为造成的损失补偿问题。按《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消法》只管公民因生活消费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害的事,管不着因购买假种子等生产消费造成农民收成损失的事,后者归《民法通则》管,农民依据《民法通则》起诉售假者,按《民法通则》对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规定,足以得到赔偿。《消法》中的“假一赔二”,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里的“一”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二”就是赔这些“价款”或“费用”的二倍,消费者已占了点“便宜”,对制假售假者起到了较大的制裁作用。除此之外,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获得其他赔偿。因此,怎能说“假一赔二”还保护不了消费者呢?
其次,错用《消法》管本该《刑法》或其他法律管的事。童先生在文中说:“假十次百次甚至千万次,才好不容易被发现被索赔一两次,这难得的一两次别说是‘一赔二’,就是‘一赔十’,对违法犯罪分子也只是毫发之损”,这“不足以遏制、惩戒和震慑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对的。因为《消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上不具有“遏制、惩戒和震慑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只有《刑法》才具有制裁犯罪的功能,只有用《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或童先生说的其他“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沉重打击施害者。但我想,若发现一次就让施害者“赔个倾家荡产”,那么,一方面,受害者是不是得到了过高的不合理赔偿?另一方面,第二个受害者向施害者索赔时,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
(作者单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