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罢9月14日“青年话题”宫敬才文章《高校必须对得起学生缴纳的学费》,觉得作者还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味道。当然,讨论高校与学生以经济形式确立契约关系以后,双方的付出是否“物有所值”,这个思路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把高校教育纳入市场经济思维中衡量,高校施予的教育,也应该是一种有价存在的商品,只不过这种“商品”的表现形式比较特殊,或者说不直观罢了。如何认识学生缴纳的学费与高校付出的代价是否等值?首先,要辨别高校收费的“定价”指导思想是定位于市场,还是定位于“义务”;其次,要弄清教育这种特殊的“商品”是由什么“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再者,要查找施教与受教双方从开始到结束,由谁来确定“游戏规则”并负责过程的监管。概念搞清楚了,问题也就更容易看清楚一点。
从市场经济和商品属性的角度分析,高校施教与学生缴费,实质上是一种直观的买卖关系,卖方为市场化的高校,买方则是学生。事实上,学生与高校形成的供求链,是一种典型的自然存在的经济契约关系。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均强调,合同双方(包括自然形成的经济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正是体现了高校施教与学生缴纳学费所企望学到知识的程度,是对等、公平和合法的关系。
1995年,国家教委实行高校招生并轨试点工作,以此来推动高等教育由“义务型”向“市场型”过渡。6年过去了,高校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已逐渐铺开。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学校收取学费用于教学开支,已属于约定俗成的一种自然存在的契约关系,早被双方和社会完全认同。从这一点上讲,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普及程度可见一斑。虽然高校市场化显而易见,但高校施教的质量、数量和分量,是否与学生缴纳的费用相匹配?时下,关注和探讨的人却寥寥无几。出现这种极不协调、极不一致的原因,与多年义务教育形成的固定思维模式有关。在法律、法规、制度、权益保障尚不完善的今天,人们依然习惯于用“义务型”思维来衡量“市场型”的效果,也是不难理解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人们消费观念更加成熟,各项法律、法规的普及,使得缴纳足额入学费用的学生乃至家长,都会明明白白地向“无质量、无数量、无分量”的三无高校讨“说法”,甚至索要“赔偿”。教育也是一种“商品”的观念,必将促使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而提升整体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使广大受教学生逐渐接近“对得起”的效果,最终达到“物有所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