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青年话题”版刊登了马少华同志《政府可以败诉》一文,笔者读后感觉到该文作者不了解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败诉的基本情况,不知道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败诉率居高不下这一司法实情。
以我省为例,1990年至2000年5月,广西三级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4180件(含撤诉案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5910件,败诉率为41.67%,败诉率比胜诉率高出4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胜诉的案件共5336件,胜诉率为37.63%)。有些地区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66.67%。某乡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至法院,败诉率竟高达100%(不含撤诉案件)。鉴于目前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的关系,行政机关败诉率仍如此之高,这不得不令人为当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担忧。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五花八门: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因此原因造成败诉的案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8.79%,个别地区高达5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0年来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因认定事实不清或没有认定事实而被撤销的案件,占该院审理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54.90%),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等等。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遭败诉败坏了行政机关执法形象,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因为行政机关一旦败诉,依法就要承担诉讼费,有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据统计,1990年至1998年,仅行政机关因败诉尚未支付的诉讼费就高达468万元,加上因败诉而赔偿的金额138万元,两项合计606万元。有鉴于此,笔者并不是为政府“可以败诉”而感到欣慰,相反,笔者却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率居高不下而忧心忡忡,但愿我们的行政机关对此能够认真反省,不断加强法律意识,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而有效减少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