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崔丽)今后,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位置不再是“铁交椅”一把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的引咎辞职规定中透出的信息。
规定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副院长,需主动辞去现任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为纠正目前在少数法院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责任心不强、讲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继续加强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同时,还要对虽构不成撤职、降职处分但不宜继续担任原有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
引咎辞职规定明确了有以下情形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应主动引咎辞职: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发生以上情形,该院院长、副院长不主动提出辞职的,适用该规定责令辞职条款,即由党委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同时,为防止乱用引咎辞职规避应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需要给予撤职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免除。据透露,目前已有法院院长因履行职责不当而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