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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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的“上帝”餐厅能否拒绝

宋君华

  因穿拖鞋被店家拒之门外,北京一周姓顾客把罗杰斯快餐厅告了。10月30日,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见11月5日《检察日报》)。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其所涉及的实质问题却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那就是商家有无选择顾客的权利,被商家说成是上帝的顾客能否遭到拒绝呢?

  笔者认为该顾客为自主选择服务权而起诉快餐厅有滥用权利的嫌疑。

  表面上看,能不能穿拖鞋进餐厅,只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虽然“首都市民文明公约”中规定,市民要举止文明。但是,如果某些人不讲文明,根据在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中,民事行为的合法与否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那么,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而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禁止规定,法律似乎不能予以制裁。如此,本案好像又把我们置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尴尬境地。

  其实,法律和道德都是维系社会正常关系的社会规范,虽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它们有相悖的情况,但它们的实质还是相通的。本案中,一方面快餐厅拒绝顾客穿拖鞋进餐厅的不文明行为,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另一方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餐厅拒绝该顾客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顾客到餐厅就餐属民事行为,那么它必然要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而该顾客穿拖鞋进餐厅,既不尊重别人,也不卫生,甚至影响别人进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商家都是可以凭借正当理由拒绝不受欢迎的“上帝”的。

  据报道,这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官司,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它之所以如此令人棘手,其实是因为它触及了法学界一直争论的法的本位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的本位也在发生变化,它正从个人(权利)本位走向社会(责任)本位。当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时,法已不像从前那样把砝码全加在个人的一端,而是在对个人意志和权利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如此看来,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要仔细掂量掂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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