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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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羚牛袭人援引刑法于理不通

李剑

  人类在地球上占绝对优势的今天,受保护濒危动物对人构成生命危险的情况已很罕见了。因偶然发生在动物园的伤害,再杀死动物只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也许只有除了杀死动物别无他法挽救自己一种情况杀死动物是正当的。

  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但也是一个伦理问题,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受道德拷问。我们将就相关话题展开讨论。

  编者

 

  近期有报纸披露了陕西洋县一只羚牛入室袭人造成两人死亡的惨剧。我认为,在人遭到动物袭击的紧急情况下,“先救人”是明智的做法。但我对“相对于《刑法》等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效力要低一个档次,而且在《刑法》里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条”,并以之作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抗衡的依据的看法,觉得不妥。

  刑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罚的根本任务是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刑罚具有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环境法的法律范畴。环境法是社会法,以社会的最大福利为立法目的。与一般的公法和私法不同,它调整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法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取向,这也不是传统的公法、私法所能包容的。

  《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因此不能说《刑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野生动物保护法》高一个档次。

  在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时,适用《刑法》在道理上讲不通。人与动物的关系不是阶级关系。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刑法》上使用的概念;为了对抗《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的,必须报请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规定,而把它们拿来做挡箭牌显得并不名正言顺。

  为什么在动物袭人的紧急情况下应该先救人呢?主要是出于道义和伦理上的考虑。毕竟这个世界以人类为主体;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当动物袭击人的时候,动物已经对人的切身利益构成了现实伤害,这时就不能死抠“保护动物”的教条了。

  保护动物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人的利益啊。当人和动物的生命相对抗时,我们是人,人当然帮人了。

  羚牛袭人,在场的干部和群众不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而自行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这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特别是野生动物遭到惨无人道的杀戮,许多野生动物已经濒临灭绝。因此,长期以来政府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都倾向于严格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都着重于对人的活动提出禁止性规定,而对野生动物袭击人、人成为客观上的受害者时应当如何应对,做出的规定非常慎重。立法中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为现实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了。

  武汉森林野生动物园一非洲雄师突然攻击游人。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该动物园曾申请枪毙这只狮子。但消息一传出,舆论哗然,市民众口一词坚决反对。社会上也曾争论到底是大熊猫、东北虎、亚洲象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的问题。说明在如何对待动物袭人的问题上,公众的价值取向还存在较大差异。动物袭击人,是不是想枪毙就枪毙?到底该适用哪条法律,动物的还是人的?从这个角度看,进行此类立法时机似乎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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