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11月23日刊登《“血型歧视”有悖宪法》的文章,提到一家公司在招聘销售经理时规定了一个特殊条件:血型为O型或B型。该文介绍一专家的观点:这种做法可称为“血型歧视”,并且认为它是一种违背宪法的行为。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上“违宪”一词出现率颇高,被指违宪的行为不少就是类似这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制定的一些特殊条件。有人认为这些特殊的条件和标准造成了就业机会上的歧视,因此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应该说,把血型作为选才标准,大多数人都会觉得毫无道理甚至很可笑,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错到了违反宪法的程度,我认为值得商榷。
我国宪法的确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很难说血型这样的“另类”选才标准已违反了此原则。我们应该区分歧视和企业用人自主权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和意图制订选拔人才的标准和条件,也许有的条件不甚合理,甚至让人觉得荒谬,但只要不违反劳动法律方面的具体规定,就是其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有人说,只招O型或B型,就是歧视其他血型的人,造成了不同血型的人之间的不平等,其实问题不能这么看。这个“血型标准”既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业规定(否则就真的是歧视和违宪),而只是个别企业的一个具体行为。这家企业只招O型或B型血的人,并不意味别的企业也如此,其他血型的人才完全可以通过双向选择找到发挥自己价值的地方,如今毕竟是市场经济和竞争的时代。
我们还应该区分法律上的平等与经济生活中的“均等”。许多单位招聘人才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难道这也是对本科以下学历者的歧视吗?可是,不同学历的人才在就业市场上又怎能“机会均等”呢?当然,有些企业制订的用人标准不很妥当,比如有些非窗口单位在招人时也对形象提出苛刻要求,这就不大合理。然而,不合理未必是不合法,更不一定是违宪,这类做法虽遭受过广泛的批评,但它终究还是社会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把个人才能作为选才的惟一标准,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市场经济的规则,就不能不尊重企业在合法范围内的自主选择。
当前,许多人头脑中的宪法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宪法权威,强化“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的观念。我们现在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提到宪法的高度来看待,的确反映出宪法意识的增强,是一种进步。但是,正因为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以我们在处理涉及宪法的问题时更应保持谨慎和严肃。把问题提到违宪的高度固然能引起人们关注,但若经不起推敲,反倒会引起误导,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也许今后名誉权起诉的当事人都会加上违宪这一条,甚至张三骂我一句,我也会说他违宪———侵害了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果真如此,究竟是喜是忧?况且,在当前的情况下,把问题提到违宪的高度未必就能促使问题的最终解决,现在说“血型歧视”有悖宪法,如果那家企业最终也没改,老百姓恐怕就会产生违宪也“不过如此”的感觉。
所以,违宪还是应该慎提,否则不仅不利于树立宪法权威,而且可能造成一种危险———使神圣的宪法简单化、庸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