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青年报》刊出了李庶民先生的《慎提“违宪”》一文,李先生认为,类似把血型作为选才标准,这种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制定的一些特殊条件,虽然“不合理但未必不合法,更不一定违宪”。因此,为了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我们在处理涉及宪法的问题时更应保持谨慎和严肃的态度。笔者觉得有不同观点,现也争鸣一番。
首先,诚如李先生所言“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殊身份,宪法的条款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其目的正是为了弥补各具体部门法的不足和遗漏,为了真正地保证法律的公正。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宪法所体现的精神来制定的,而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里所说的抵触不仅仅是宪法的具体条文,更多的是宪法的精神。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违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指违背了宪法的精神而非仅仅具体的条款。
从这个角度分析,李先生“不合理但未必不合法,更不一定违宪”的推理就是站不住脚的。“违宪”的设置正是为了惩罚那些看似不违背具体法律条文或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却违背了法的公平正义、侵犯人权、戕害民主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一个行为有法律明文规定是合法的,它也有违宪的可能。
回过头来看看某公司把血型作为选才标准,以及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制定一些特殊条件的事情。笔者承认,《宪法》中规定的“平等”精神与经济生活中的“机会均等”不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我们人为地设置一些不科学又带有歧视色彩的规定来限制人们的就业机会,这难道不是侵犯了人们的人权,还不违反《宪法》“平等”的精神吗?
还有,李先生认为,我们动辄提到违宪,这可能造成神圣的宪法简单化、庸俗化。笔者觉得李先生多虑了,《宪法》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已经太久了。我们就一些“小事”提到“违宪”,有助于树立《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只有《宪法》切实地发挥作用来解决一些“小事”,它才能在人们心中树立真正的尊严和权威,人们也才会自觉增强宪法观念。
其实,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不是慎提“违宪”的“造神运动”,而是将《宪法》请下“神坛”,将其赋予我们每个人的神圣权利变为实实在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