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五朵金花》电影剧本作者赵继康(笔名季康,现为美国公民)、王公浦(笔名公浦)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犯著作权一案,12月中旬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
一年前,已旅居美国的赵继康无意中得知云南曲靖卷烟厂以“五朵金花”之名生产香烟,并行销市场达20多年之久。饱经沧桑的老人回首半世人生,不禁悲从中来:50年代,年轻的赵继康与其夫王公浦共同创作了反映新时代云南少数民族生活和爱情、展现云南绚丽多彩风土人情的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该剧搬上电影银幕后,因其诙谐、浪漫,极富民族特色而深受观众喜爱,一时间云南、大理家喻户晓。然而不幸的是,正是这出喜剧作品,从此改变了作者一生的命运,将他们推上了一条充满艰难困苦、颠沛流离、辛酸坎坷的人生旅途。在“文革”中,《五朵金花》成为毒草,赵继康人身受到极大攻击,殴打、批斗、游街、坐“喷气式飞机”,饱受种种非人的迫害,身体和精神都备受折磨摧残。她与王公浦的家庭在此劫中也支离破碎、劳燕分飞。虽然劫后余生,但赵继康在美国的晚景却十分凄凉,靠政府救济并承包美国人房子管理和做卫生过日子,寓所内甚至无法安置一张大一点的书桌。“寄居海外,实不得己,生活艰辛,更是一言难尽。”
不久前,赵继康在美国委托云南省著名律师刘胡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曲靖卷烟厂未征得她的许可,便将“五朵金花”的名称及创作的独特美好形象使用在卷烟商标上,她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五朵金花》的完整著作权,依法确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过错责任。向世界显示中国保护著作权的决心和力度”。在一审庭审上,被告曲靖卷烟厂辩称,《五朵金花》电影或电影文学剧本应属于国家拥有著作权的特殊的法人作品,具体的著作权利应由各参加创作、拍摄的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国家享有。“五朵金花”这一名称不具有独创性。“金花”的称呼自古有之,且十分普遍。最早把“五朵金花”用于作品名称的是电影,而不是电影剧本。答辩人使用“五朵金花”(1983年注册)文字是进行了商标注册后,依法行使商标权,不构成对原告的所谓著作权的侵权。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论被答辩人是否拥有著作权,都已经依法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依法应予驳回。因此曲靖卷烟厂对“五朵金花”这一注册商标的使用正当、合法,不构成对被答辩人所谓著作权的侵权。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曲靖卷烟厂侵权的几份证据,其中一份该厂在网站上的介绍写道:“‘五朵金花’牌香烟创牌于1974年,取材于反映云南大理白族民间生活情趣的轻喜剧电影《五朵金花》”“该牌号早年已形成生产规模,在曲烟生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原告代理人指出,《五朵金花》塑造了聪明、美丽、勤劳、善良的“金花”形象,使“五朵金花”成为热情、朴实的云南儿女的代名词,原告为此付出了巨大心血。在法律上,原告拥有《五朵金花》的著作权。被告盗用“五朵金花”之名,利用人们对原告作品的喜爱,将“五朵金花”作为其生产的卷烟名称,使其成为与原告作品无关的卷烟的名称并从中牟利,极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歪曲破坏了原告作品中的特定内容和美好形象。该作品问世以来,国家从未和原告争过《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告作为《五朵金花》作者之一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不论原告身居国内还是国外,不论是依据中国法律还是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作者的著作权都是受到保护的。
王公浦作为第二原告参与了庭审。他说:“我作为一个云南人,无意利用这一诉讼使曲靖卷烟厂遭受任何损害,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我一直未提起诉讼。既然法院通知我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我也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审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确认和维护。”被告代理人对老人的通情达理表示感谢和尊敬。
在近5个小时的辩论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