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青年话题”刊登《这叫不叫“垄断”》文反映:广西某高校校园内惟一的邮政所规定,寄信的同学必须使用该邮政所卖出的邮票,否则投寄的信件将因使用“不合格”邮票而被退回。笔者认为,“邮政所”的这一垄断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里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当然包括该邮政所在内。该邮政所先是以“封住投信口”,不与学生“进行交易”为要挟,限定学生只能从该所购买邮票;之后,虽然封口拆除了,但却又以“没有附带任何说明退还理由”的退回邮件进一步相要挟。该邮政所实际上就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校园内惟一的邮政所更加有优势),剥夺了学生选择邮票经营者的权利,从而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该邮政所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学们可以请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这一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