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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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诉讼局部解冻
股民可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记者崔丽)今天一早,一份不同寻常的明传电报传至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中,各路媒体记者爆棚。

  今天新闻发布的主题,正是那份《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通知之所以不同寻常,在于它表明:最高法对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暂不受理”的解冻。

  该《通知》只有6条,前言即申明,目前人民法院暂只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案。

  “虚假陈述”案指,上市公司或券商等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规定了前置程序,即目前该类案件必须经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法院方可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解释说,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同时,这也可以解决原告起诉阶段取证难的问题。

  对于股民关心的诉讼形式,《通知》规定:法院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和审理,并申明目前不宜采取集团诉讼。

  《通知》还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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