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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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黑”远没到“时尚”

马少华

  读了1月18日《中国青年报》体育版曹竞的《当揭黑成了时尚》,我觉得作者的判断可能失准。她的判断是“‘扫黑’不利使‘揭黑’成了时尚,甚至时髦的‘噱头’”。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事实上也未见得符合当下的情形。当然,作为优秀的体育记者,她比我要了解得多。

  现在真正出来揭黑的有多少?是否到了转移视线、混淆视听的地步?是否到了谁揭谁光荣的地步?都要有个判断才行。可惜没有。曹竞对揭黑的担忧,我看无非是因为北京的金哨裁判孙葆洁被“诬陷”一事,曹竞已著文为其辩诬。即使如此,也不足以得出“揭黑”已经到了漫无边际、谣言满天飞的判断。

  中国足协的“清洁运动”比较特殊,谁也没有经验。但是毕竟已经开始了,它必然要有一个“揭黑”的过程。这样的揭黑,虽不在司法、行政程序之中,但谁也不会认为说了就说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司法不介入查黑,并不能免除这种涉及他人名誉的民事责任,这是两回事。大家心急,记者心急,可能就会认为足协还不扫黑,司法还不介入,“揭黑”就可能殃及良善。其实前一个过程与后一个过程没有逻辑上的关系。司法没有介入,不妨碍别人揭黑;足协没及时扫黑,也不能说揭黑就会变质。

  严格说起来,现在的揭黑,只是曹竞所说的“提供了如此多的线索”,而不是她所说的“骇人听闻的犯罪指控”,只是因为这种提供“不得其道”———没有达于受理机构而先就播之于媒体罢了。播之于媒体,对不实之词的确是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说:“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我觉得,作为媒体,把这个界限说清就可以了,同时自己也要掌握好界限。但是,不宜对揭黑本身作过于消极的负面判断。中国现在这种状况,有人有勇气出来揭黑就已经不错了,弄错也有可能,幸好还有名誉权诉讼的救济途径。但从情理上说,揭黑不可能到了“成了时尚,甚至时髦的‘噱头’”的地步。

 

 

当揭黑成了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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