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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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法院起诉,一家收6000元,一家收80元
名誉权案件到底该如何收费

本报记者 刘晓燕

  一场名誉权官司,诉求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在一个法院起诉,要交案件受理费6000余元;而在另一个法院起诉,只需交80元,仅为前者的1/80。

  张女士刚打完一场名誉权官司,光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都交了6640元。一天,她在二审法院的电子屏幕查询得知,名誉权案件,案件受理费为80元。她纳闷了,这官司到底该交多少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对于因上述权利受侵害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收费,《收费办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告诉庭庭长曹志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那时名誉权官司比较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更不多见了。现在名誉权官司越来越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是不断攀升。朝阳区法院的做法一般是,名誉权案件,如果只涉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案件受理费只收80元;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涉及到争议金额,参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再另收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对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曹庭长说他们一直是这么执行的,如果说这种做法有不妥之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但目前还没有在这方面改判的。而且这种做法很普遍,基层法院、中院、高院不少都这么收费。

  采取这种收费办法,依据何在?

  曹庭长说还是有规定可循的。《收费办法》中规定,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除治安行政案件和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既然上述案件涉及到争议金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那么名誉权案件,涉及到争议金额,做出这种理解,也就顺理成章。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刚审结的一起名誉权案中,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50余万元,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该法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名誉权案件,不论是否涉及到争议金额,案件受理费一律只收80元,依据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份见诸媒体的名誉权终审判决,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这份判决书中写着,一审原告诉请赔偿损失480万元,诉讼费为40810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诉讼费收取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案件的收费规定,将一审案件受理费改为100元。

  案件受理费由40810元骤降到100元,原因何在?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对名誉权中的争议金额,参照了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而二审法院的做法则与北京东城区法院同出一辙。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在名誉权官司中,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该收取一定受理费,但完全参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不太妥当,因为财产案件是基于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而起诉,而名誉权官司中的精神损害是因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引起的。对名誉权官司中的争议金额,应有一个独立的收费标准。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是:此事已引起重视,目前正在研究之中,尚无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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