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强
通讯员方萍)用“道理”而不是用“术语”来说服当事人,是最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告、被告们感觉到的一件新鲜事。
老郑是闽东沿海的一名养殖户,去年他因养殖的鱼、虾大量死亡而与合伙人打起了有生以来的第一场官司。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郑的请求。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宁德市中院。同样,郑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观点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不过,老郑这回服了气,因为二审法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摆事实、论证据、说道理、明法律,清楚明白地告诉他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老郑也打消了继续上告的念头。
宁德市中级法院院长何鸣介绍,这得益于他们刚刚试行的“判前说理”制度。这项制度要求法官在宣判前必须用群众听得懂的口头语言,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向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在法官心中得到确认的思维过程,展示判决结论赖以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展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详细理由。
近年来上访、申诉案件不断增多,何鸣认为,这固然有法官判决不公的因素,但相当一部分则是由于法官宣判时法言法语过多、裁判文书专业味太浓,使当事人对法律条款理解不深不透造成的。
何鸣院长告诉记者,直接促使他做出上述改革举措的,是去年9月他在基层法庭旁听时看到的一幕。一位媳妇就丈夫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将婆婆告上了法庭,开庭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原、被告直视法官不明其意;当庭宣判后,法官告诉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提出上诉。不料,被告却说:“我人老了,不会上树。”
“照本宣科的课我一般只能听进去30%,而通俗易懂的课我可以听进去80%。”拥有硕士学位的何鸣坦言,“法官拿着打印好的判决书照本宣科,就是法律工作者也不一定全听明白,更何况是老百姓!”
一位律师说,“判前说理”还有一个潜在的作用:有助于从制度建设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为法官在法庭上陈述的观点是否公正一目了然,他不敢公开地偏袒某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