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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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由来

本报记者 崔丽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官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有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大法官。大法官有二级,高级法官有四级,法官有五级,由此确立了我国的法官等级制度。

  目前,全国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基本完成。按照《法官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即成为法定的首席大法官,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首批被评定为大法官的41位大法官今天接受了首席大法官肖扬颁发的证书。据悉,这次全国法院法官评定,还评定高级法官3万多人,法官18万多人。

  法官的等级是法官的职级划分系列,用以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在《法官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法官是参照公务员的系列确定级别,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以体现法官的性质和职业特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官的等级不同于法官的职务。法官的职务是指法官在人民法院中担任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中,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其他职务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同时,法官的等级也不同于军衔、警衔等衔级制度,法官之间并不根据等级不同来确定其上下级关系。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997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的编制、评定、晋升、降低和取消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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